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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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这样的公司是否有违反劳工法之类的?
时间Mon May 21 14:20:05 2007
前文恕删
: 以下是我妈妈公司的作息表
: 7:00 am 上班
: 7:00 am ~ 9:40 am [不停止的生产线]
: 9:40 am ~ 9:45 am 没太多时间休息 喝水
: 9:45 am ~ 11:15 am [不停止的生产线]
: 11:15 am ~ 11:40 am 吃饭 没太多时间休息 喝水
: 11:40 am ~ 3:40 pm [不停止的生产线]
: 3:40 pm ~ 3:45 pm 没太多时间休息 喝水
: 3:45 pm ~ 5:40 pm [不停止的生产线] (表面上是说加班)
: 5:40 pm ~ 5:45 pm 没太多时间休息 喝水
: 5:45 pm ~ 6:45 pm [不停止的生产线] (表面上是说加班)
: 6:45 pm 下班
: 周末 加班一整天…
原po母亲的公司实在有很多违反劳动基准法之处,整个工作条件几乎都违法,
以下简单说明,看不懂可以继续再问(以下所举法条皆为劳动基准法):
1.工时方面:
第 四 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 30 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
四小时。
第 32 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 35 条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
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从前条文来看,劳工每日工作八小时,若需劳工进行加班,雇主於劳资会议徵求劳工同意,
始得要求劳工加班,且每日加班不得超过四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并且加班需要给加班费. 此外,劳工每工作四小时可要求三十分钟休息.
(所以公司起码违反前述三条条文规定)
2.工资方面;
第 三 章 工资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 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第 39 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而加班部份细分平时加班与例假日加班,这两种都要给加班费,平时加班照24条计算薪资,
例假日加班则是按每月月薪/30*2,也就是薪资加倍发给.
(若加班不按照此制度给予加班费,则违反上述之法条)
总结,原po母亲的公司违反不少劳动基准法的规范,一定不只我所提到的法条,
但是又考虑到原po母亲应为弱势劳工族群,向公司反映应该只会造成自己被解雇,
如果前提原po是都是默默接受现状的时候(未曾反映过),那我提供一个明哲保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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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弃去劳工局申诉(建议不要去比较好),单纯打电话去劳动检查单位申请劳动检查,
记得要选择匿名申诉,说明目前现况说希望劳动检查员介入调查,
^^^^^^^^^^^^^^^^^^
然後只要劳动检查原来检查,公司一定会被罚钱,接着看看公司有没有改善目前制度,
如果申诉一两个月後,公司仍未改善就继续申诉,直到改善为止,
只要是触犯同条法令累犯,罚金几乎都会破万,更何况公司触犯很多条法令.
这是让公司被罚钱,罚多了公司应该就会改善制度,只是前提是为了保护原po母亲,
建议是基於之前都没有向公司反映过工作条件不好 亦或是 公司超多人反映过,
这样公司才会查不出申诉者身分是谁? 可以保障你母亲的工作不会遭受解雇或打压.
以上是个人意见,提供原po做参考,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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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职业灾害调查之研究
EX: 建筑工地有劳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锁现场 检察官勘查现场
--> 劳动检查员撰写职业灾调查报告 -->"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
论文主要探讨职业灾害调查程序现况,重大职业灾害伤亡是否属刑诉业务过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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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45.27
1F:推 IloveCKMB:太感激你了!! 我有问题再请教你 谢谢!! 05/23 00:09
2F:推 polesir:推 05/23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