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ijing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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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搭酒駕車摔成植物人 自負部分過失
時間Wed May 16 19:27:58 2007
搭酒駕車摔成植物人 自負部分過失
更新日期:2007/05/16 04:39 記者: 陳俊雄/北縣報導
酒後駕駛發生事故,後座乘客也得負擔部分責任。酒
駕搭載賴姓少女的林乘榕,意外摔車導致賴女成為植
物人,賴女家屬提告要求林乘榕賠償一千五百餘萬元
,但板院審酌全案,認為林某雖應負擔賴女一一二四
餘萬元賠償,惟賴女明知林某酒後駕車卻還要坐上後
座,也有過失,減輕林乘榕十分之三過失並扣除強制
責任險後,判決林乘榕應賠六一六萬元。
九十四年八月廿四日晚間十時半左右,林乘榕載著就
讀錦和高中的賴姓少女由中和前往板橋,卻因酒後駕
車注意力不集中,在行經中和中正路、錦和路口附近
的禁行機車快車道時,因煞車後車身不穩劇烈搖晃摔車。
由於當時車速甚快,林乘榕與賴姓少女連同機車倒地
翻滾,最後機車壓住了賴女頭部,導致她的頭部外傷
併急性右側硬膜下出血及腦挫傷等傷害,雖經治療,
花樣年華少女最後變成了植物人。
賴女家屬傷心之餘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要求酒後駕車
肇禍的林乘榕應賠償四十四萬餘元醫療費、四二四萬
喪失勞動能力損失、五六三萬看護費、五百萬元撫慰
金及救護車等共一五三二餘萬元賠償。
林乘榕則辯稱,他不認識、也未以機車搭載賴女,更
沒有酒後駕車,至於血液驗有酒精濃度反應,可能是
抽血時「酒精擦拭皮膚造成」。
承審法官認為,林乘榕並未搭載賴姓少女等說辭無稽
,並在酌減精神撫慰金後,判決林乘榕應賠償一一二
四萬餘元;惟法官也認為,賴女明知林乘榕酒後駕車
,卻還要坐上機車後座並因此成為植物人,亦有過失
,判決兩人過失責任比為七比三,經扣除賴女責任後
林乘榕應賠七八六萬元。
另由於賴姓少女家屬在事發過後,已經領取原告告於
本件車禍發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一百七十萬元,酒
後駕車致使後座乘客受重傷的林乘榕,須要負擔天價
的六一六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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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52.251
1F:推 dnoteb:酒駕本身同時違反了對他義務及對己義務.對己義務是保護自身 05/16 19:32
2F:→ dnoteb:對他義務可能是:保障其他人(同車or行路人)..而當被搭載者 05/16 19:34
3F:→ dnoteb:明知要搭程酒駕者的車時,可能同時違反了保護自身的對己義 05/16 19:35
4F:→ dnoteb:務..所以與有過失....(酒駕違法的對己義務擴及乘車人) 05/16 19:36
5F:→ dnoteb:所以照這個新聞來看.如果是酒駕被人撞到.那同車人、跟酒駕 05/16 19:37
6F:→ dnoteb:者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時後,都會因為違反法令.與有過失 05/16 19:38
7F:推 dnoteb:當然.被撞還是要有過失(+相當因果關係)才有與有過失 05/16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