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ijing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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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搭酒驾车摔成植物人 自负部分过失
时间Wed May 16 19:27:58 2007
搭酒驾车摔成植物人 自负部分过失
更新日期:2007/05/16 04:39 记者: 陈俊雄/北县报导
酒後驾驶发生事故,後座乘客也得负担部分责任。酒
驾搭载赖姓少女的林乘榕,意外摔车导致赖女成为植
物人,赖女家属提告要求林乘榕赔偿一千五百余万元
,但板院审酌全案,认为林某虽应负担赖女一一二四
余万元赔偿,惟赖女明知林某酒後驾车却还要坐上後
座,也有过失,减轻林乘榕十分之三过失并扣除强制
责任险後,判决林乘榕应赔六一六万元。
九十四年八月廿四日晚间十时半左右,林乘榕载着就
读锦和高中的赖姓少女由中和前往板桥,却因酒後驾
车注意力不集中,在行经中和中正路、锦和路口附近
的禁行机车快车道时,因煞车後车身不稳剧烈摇晃摔车。
由於当时车速甚快,林乘榕与赖姓少女连同机车倒地
翻滚,最後机车压住了赖女头部,导致她的头部外伤
并急性右侧硬膜下出血及脑挫伤等伤害,虽经治疗,
花样年华少女最後变成了植物人。
赖女家属伤心之余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酒後驾车
肇祸的林乘榕应赔偿四十四万余元医疗费、四二四万
丧失劳动能力损失、五六三万看护费、五百万元抚慰
金及救护车等共一五三二余万元赔偿。
林乘榕则辩称,他不认识、也未以机车搭载赖女,更
没有酒後驾车,至於血液验有酒精浓度反应,可能是
抽血时「酒精擦拭皮肤造成」。
承审法官认为,林乘榕并未搭载赖姓少女等说辞无稽
,并在酌减精神抚慰金後,判决林乘榕应赔偿一一二
四万余元;惟法官也认为,赖女明知林乘榕酒後驾车
,却还要坐上机车後座并因此成为植物人,亦有过失
,判决两人过失责任比为七比三,经扣除赖女责任後
林乘榕应赔七八六万元。
另由於赖姓少女家属在事发过後,已经领取原告告於
本件车祸发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金一百七十万元,酒
後驾车致使後座乘客受重伤的林乘榕,须要负担天价
的六一六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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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52.251
1F:推 dnoteb:酒驾本身同时违反了对他义务及对己义务.对己义务是保护自身 05/16 19:32
2F:→ dnoteb:对他义务可能是:保障其他人(同车or行路人)..而当被搭载者 05/16 19:34
3F:→ dnoteb:明知要搭程酒驾者的车时,可能同时违反了保护自身的对己义 05/16 19:35
4F:→ dnoteb:务..所以与有过失....(酒驾违法的对己义务扩及乘车人) 05/16 19:36
5F:→ dnoteb:所以照这个新闻来看.如果是酒驾被人撞到.那同车人、跟酒驾 05/16 19:37
6F:→ dnoteb:者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时後,都会因为违反法令.与有过失 05/16 19:38
7F:推 dnoteb:当然.被撞还是要有过失(+相当因果关系)才有与有过失 05/16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