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suuueee (當天空不再藍....)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土地買賣
時間Wed May 9 18:01:28 2007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銘言:
: ※ 引述《Lipton66g (遊俠)》之銘言:
: : 小玲(化名)在民國96年1月2日向阿土伯購買土地ㄧ筆
: : 雙方言定售價100萬元,並簽訂買賣契約,
: : 隨後小玲將款項交付阿土伯
: : 但是阿土伯在民國96年2月2日又將土地出售給撒隆巴斯
: : 並也簽訂買賣契約,雙方言定售價120萬元
: : 撒隆巴斯與阿土伯於民國96年3月2日到地政機關辦理
: : 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那麼
: : 小玲與撒隆巴斯哪個人獲得此土地的所有權呢??
: : 對於法律並不熟悉 希望各位大大幫忙提供意見
: : 謝謝!!
: 其實這邊跟土地法43條無關吧....
: 買賣契約的拘束力存在於契約相對人之間,也就是債之相對性
: 先賣給甲,再賣給乙,並移轉給乙
: 當然是乙成為新的所有權人
: 而出賣人對甲的責任是?
: 民法231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甲催告履行後,不履行時,再催告,再解約。
這我有點想法:此時出賣人所要負的責任,應該是民法226可歸責
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這典型的一物二
賣是屬嗣後的給付不能,且是可歸責於債務人(出賣人)
(85台上1579)
而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的情形是否要以給付該地仍有
可能為前提,這我不甚清楚。若是,則請求權競合,
或有可能優先適用民法226(特別規定)
至於若丙是否因為其知情(此土地已賣與他人)
而先買受人可以依184請求損害賠償,仍有爭論
(上判例允其侵權行為的損賠:違公序良俗)
(但諸家學說仍有疑問)
: 至於乙善意惡意都不重要吧...因為又不是無權處分(有所有權之人出賣自己之物)
: 所以動產沒有民法801+946 不動產沒有土地法43
嗯嗯 這我疏忽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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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看開一點
腳步放慢一點
多幫別人一點
日子,就會舒服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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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4.94
1F:推 dnoteb:並沒有給付不能阿..嘆..以下開放高手解說..我懶了 05/09 18:12
2F:推 dnoteb:還有是主張184第一項後段.要限於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 05/09 18:15
3F:→ dnoteb:如果買了對當事人有利益.當然不構成184-1後段 05/09 18:15
4F:推 sssuuueee:喔?無給付不能?對先買受人來說不是給付不能?怎說? 05/09 18:27
5F:推 dnoteb:太可怕了..好像是我觀念錯了?!...為何我記得這不是給付不能 05/09 18:41
6F:→ dnoteb:以下開放高手解說 05/09 18:41
7F:推 dnoteb:應該是我錯了...還有..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要以有給付可能 05/09 18:44
8F:→ dnoteb:為前提..沒錯..太好了..我竟然傻了那麼久orz... 05/09 18:45
9F:→ dnoteb:最後..給付遲延跟不能無競合關係..在遲延開始到轉賣給他人 05/09 18:45
10F:→ dnoteb:中間的遲延損害..與226給付不能後的解除契約.並不相同 05/09 18:46
11F:推 sssuuueee:嗯嗯~~感謝感謝! 05/09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