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suuueee (当天空不再蓝....)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土地买卖
时间Wed May 9 18:01:28 2007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铭言:
: ※ 引述《Lipton66g (游侠)》之铭言:
: : 小玲(化名)在民国96年1月2日向阿土伯购买土地ㄧ笔
: : 双方言定售价100万元,并签订买卖契约,
: : 随後小玲将款项交付阿土伯
: : 但是阿土伯在民国96年2月2日又将土地出售给撒隆巴斯
: : 并也签订买卖契约,双方言定售价120万元
: : 撒隆巴斯与阿土伯於民国96年3月2日到地政机关办理
: : 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那麽
: : 小玲与撒隆巴斯哪个人获得此土地的所有权呢??
: : 对於法律并不熟悉 希望各位大大帮忙提供意见
: : 谢谢!!
: 其实这边跟土地法43条无关吧....
: 买卖契约的拘束力存在於契约相对人之间,也就是债之相对性
: 先卖给甲,再卖给乙,并移转给乙
: 当然是乙成为新的所有权人
: 而出卖人对甲的责任是?
: 民法231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责任,甲催告履行後,不履行时,再催告,再解约。
这我有点想法:此时出卖人所要负的责任,应该是民法226可归责
於债务人之给付不能的损害赔偿,这典型的一物二
卖是属嗣後的给付不能,且是可归责於债务人(出卖人)
(85台上1579)
而给付迟延之损害赔偿的情形是否要以给付该地仍有
可能为前提,这我不甚清楚。若是,则请求权竞合,
或有可能优先适用民法226(特别规定)
至於若丙是否因为其知情(此土地已卖与他人)
而先买受人可以依184请求损害赔偿,仍有争论
(上判例允其侵权行为的损赔:违公序良俗)
(但诸家学说仍有疑问)
: 至於乙善意恶意都不重要吧...因为又不是无权处分(有所有权之人出卖自己之物)
: 所以动产没有民法801+946 不动产没有土地法43
嗯嗯 这我疏忽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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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看开一点
脚步放慢一点
多帮别人一点
日子,就会舒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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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44.94
1F:推 dnoteb:并没有给付不能阿..叹..以下开放高手解说..我懒了 05/09 18:12
2F:推 dnoteb:还有是主张184第一项後段.要限於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 05/09 18:15
3F:→ dnoteb:如果买了对当事人有利益.当然不构成184-1後段 05/09 18:15
4F:推 sssuuueee:喔?无给付不能?对先买受人来说不是给付不能?怎说? 05/09 18:27
5F:推 dnoteb:太可怕了..好像是我观念错了?!...为何我记得这不是给付不能 05/09 18:41
6F:→ dnoteb:以下开放高手解说 05/09 18:41
7F:推 dnoteb:应该是我错了...还有..给付迟延的损害赔偿..要以有给付可能 05/09 18:44
8F:→ dnoteb:为前提..没错..太好了..我竟然傻了那麽久orz... 05/09 18:45
9F:→ dnoteb:最後..给付迟延跟不能无竞合关系..在迟延开始到转卖给他人 05/09 18:45
10F:→ dnoteb:中间的迟延损害..与226给付不能後的解除契约.并不相同 05/09 18:46
11F:推 sssuuueee:嗯嗯~~感谢感谢! 05/09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