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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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職場問題 勞保投保薪資低報 不提撥勞退
時間Wed May 9 03:09:08 2007
※ 引述《jerryhaung (危險心靈)》之銘言:
: 事情原由
: 起初,公司帳面上結束營業,但是實際卻私下繼續經營,因此,員工被以臨時工
: 聘請,因此許多員工跑到外面的公會保險,公司也允諾員工如此舉動。在公司以外的
: 公會保險福利好,且保費可逐年提高。如今,公司重新改名,也重新營業,因此也聘請
: "正式"員工,依照法律規定,員工需在所工作的該公司保險,否則無法領到退休保
: 險金。若員工執意在公司以外之工會保險,若被相關機構搜查到,因而領不到保險
: 金,需要自行負責(依照法律規定,員工應在自己所服務的公司保險),且公司要求
: 員工簽切結書,但是切結書,公司只印自己一份,且由公司保留切結書,員工無法
: 保留切結書,因此更沒有保障。但是員工總是希望自己可以把保費提高,但是
: 公司要求,若要保較高額的保險,差額必須自行負擔,公司只會以最低保額,
: 給予員工保險 ,若員工執意在公司外保險,公司也不提撥6%的薪水給予員工
: (此6%薪水提撥為勞工保險新制之規定)。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凡符合該條之要件一律強制全部參加勞工保險,
所以你可以先檢視目前實際受僱用之人是否超過五個,一但超過五個勞工,
公司鐵定有義務要幫勞工投保勞保.
再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前條稱月投保薪資.
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
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所以公司有義務要按照實際薪資總額來為勞工投保保險.
但是相對的若公司符合前述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那員工就必須於公司底下投保,
不能夠於工會投保,工會是給無一定雇主工作者投保為主,而不是給有一定雇主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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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不滿之處
: 1.實際保額不高,若員工要保高額保險,需自行負擔差額保費,且公司會以該較高保費
: 所對應之薪資向國家報稅,但事實卻是一律以最低薪資給付員工,因此公司坐享其成,
: 並且可以賺取薪資高低和保費高低間的差價(逃漏稅)
: 在這稍作舉例:
: 某甲實領薪資10000元,需負擔保費3000元,但是某甲希望可以保高一點,所以自行
: 負擔保額將保額提高至6000元,但是其6000元保額所對應的薪資為20000元,因此
: 需要負擔較高的所得稅,公司也可以趁機減免稅額。
這是逃漏稅有刑責問題, 以下有網頁給你參考,勞工自己要提高保額,
起碼就有幫助公司逃漏稅的嫌疑出現,如果真的要提高保額,自己要低調,
因為勞工的權益就是應按實際薪資投保勞工保險,沒有權利自行提高保額.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8457&ctNode=657&mp=1
: 2.50歲以上之員工,若回公司保,公司給予其最低保額之保險,因此員工權益會受損
: 。因為保額累積已高。若回公司保,公司把保額調至最低,員工不滿。
: 稍作解釋:
: 因在外保險保額可逐年調整,但在公司無法逐年調整(因薪資沒有很高)
: 。當然員工自行可調高並且己付保費,但是怕相關機構發現保費以及其薪資有異狀,
: 會對公司進行查稅,所以公司不給予員工逐年調高保額。
公司有義務要幫勞工據實際薪資來投保勞工保險,如果不據實那就有觸犯刑法偽造文書,
因為實領薪資(或是報稅薪資)與勞工保險不符,很明顯就有觸犯偽造文書的罪嫌,
但是最雖的還是那個辦理勞工保險的承辦人,會無辜受牽連.
(因為要按實際薪資投保,所以沒有公司不給調高的問題,
可以拿有刑法偽造文書之嫌疑,要求公司應按實申報,否則就要提出告訴)
: 3.切結書沒有一式兩份,員工怕權益受損。
老實說,員工要自行去工會投保的切結書不見得有效,因為勞工保險條例明文雇主負擔,
明明就是雇主義務,但是卻用契約規避,有違反法令規範之情況出現,不見得有效,
但是此為不確定,因為審判的是法官,法官說的才算,個人見解是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條)
: 員工們希望是不是有相關法律可以來威嚇公司,畢竟,假如往上呈報,公司倒閉後,
: 會有一堆人沒有工作,對大家也不利。
: 希望大家能幫我解答
: 麻煩各位了
: 假如可以請寄到我信箱
: 謝謝大家
你現在所呆的這家公司動不動就倒閉,其實對員工很不利,拿出刑法的論點來要求公司,
盡量用刑事責任來談判,民事責任就我的觀點來說,雇主可能不怕,
因為會亂倒閉公司的雇主,早就在算計員工,對底下工作員工是極度不利狀態,
而且這樣的公司倒閉,應該幾乎不會留下資產給勞工,勞工只能自嘆命苦居多,
只能說盡量小心,更建議盡速快換另外一個工作比較好,除非不怕拿不到資遣費或工資,
亦或是無其他工作可以做的窘境出現,要不然還是快換工作比較好.
附上法條,勞工保險條例(我的貼上來,我貼網站)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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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EX: 建築工地有勞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鎖現場 檢察官勘查現場
--> 勞動檢查員撰寫職業災調查報告 -->"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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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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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rryhaung:感謝~~非常詳細 06/04 13:21
2F:推 jerryhaung:感激不盡 06/04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