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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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離職競業禁止條款可以拒簽嗎?
時間Tue May 8 15:39:36 2007
雖然沒給你補償可能會無效
但是官司沒有絕對
如果要跳道別家公司
還是謹慎點好
裁判字號: 93年上易字第152號
案由摘要: 給付違約懲罰金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 (93年版) 全一冊 第 115-127 頁
要 旨: 按關於「競業禁止」之約定,乃雇主為免受僱人於任職期間所獲得其營業
上之秘密或與其商業利益有關之隱密資訊,遭受受僱人以不當方式揭露在
外,造成雇主利益受損,而與受僱人約定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一定期間內,
不得利用於原雇主服務期間所知悉之技術或業務資訊為競業之行為。而關
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其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社會一
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
能力,其約定固非無效。惟轉業之自由,牽涉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人民工
作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競業禁止契約乃應有合理限制。然在該競業禁
止之約定係以附合契約即定型化契約之方式訂定時,仍應審酌該競業禁止
之約定,是否有上開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各款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
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
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且顯失公平情形。在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效力問題,應就雇主與受僱人
間之利益量加以判斷,其以附合契約即定型化契約之方式訂定時,審酌該
競業禁止之約款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其判斷標準均應以下列各項加以
審酌:蔼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
有知識和營業祕密有保護之必要。舰為受僱人之離職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
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足可獲悉雇主之營業秘密。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
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
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競業禁
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而無效。胪限制受僱人就業之對象、時間、
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應不逾合理範疇。不致對離職員工之生存造成困
難。
罂需有填補勞工即受僱人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或津貼措施。继離職
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
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
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
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
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
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銘言:
: 感謝版友的回答 我想 違約金的部份是免不掉了
: 不過公司還要我在離職時簽一個
: 方圓幾公里之內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工作 否則罰30萬
: 的同意書
: 如果我拒簽 公司可以拒絕發給我離職證明
: 並視同我未完成離職手續嗎?
: 話說回來
: 在我到職簽的那份有公證人的合約裡面,
: 早就有這樣的競業條款
: 不過並沒有給予合理對價代償的條件
: 就是公司單方面的定型化契約....
: 到職的那份競業條款應該是無效的吧
: 離職的那個條款應該可以拒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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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75.101
1F:推 sssuuueee:了解!! 感激不盡啊 ╭(─╴╴─)╮ ▃▇ 05/08 15:41
2F:推 sssuuueee:個人理解:並不當然無效,而是可以向雇主請求一定之補償 05/08 16:24
3F:→ sssuuueee:是這個意思嗎? 05/08 16:24
4F:→ sssuuueee:還是如上篇的資料所示,有違反誠信原則而視為無效? 05/08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