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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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离职竞业禁止条款可以拒签吗?
时间Tue May 8 15:39:36 2007
虽然没给你补偿可能会无效
但是官司没有绝对
如果要跳道别家公司
还是谨慎点好
裁判字号: 93年上易字第152号
案由摘要: 给付违约惩罚金
裁判日期: 民国 93 年 11 月 02 日
资料来源: 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刑事裁判书汇编 (93年版) 全一册 第 115-127 页
要 旨: 按关於「竞业禁止」之约定,乃雇主为免受雇人於任职期间所获得其营业
上之秘密或与其商业利益有关之隐密资讯,遭受受雇人以不当方式揭露在
外,造成雇主利益受损,而与受雇人约定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一定期间内,
不得利用於原雇主服务期间所知悉之技术或业务资讯为竞业之行为。而关
於离职後竞业禁止之约定,其限制之时间、地区、范围及方式,在社会一
般观念及商业习惯上,可认为合理适当且不危及受限制当事人之经济生存
能力,其约定固非无效。惟转业之自由,牵涉宪法第十五条所保障人民工
作权、生存权之基本人权,竞业禁止契约乃应有合理限制。然在该竞业禁
止之约定系以附合契约即定型化契约之方式订定时,仍应审酌该竞业禁止
之约定,是否有上开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一各款 (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
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三使他方当事人
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四其他於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且显失公平情形。在离职後竞业禁止约定之效力问题,应就雇主与受雇人
间之利益量加以判断,其以附合契约即定型化契约之方式订定时,审酌该
竞业禁止之约款是否有显失公平之情事,其判断标准均应以下列各项加以
审酌:蔼企业或雇主需有依竞业禁止特约保护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
有知识和营业秘密有保护之必要。舰为受雇人之离职劳工或员工在原雇主
或公司之职务及地位,足可获悉雇主之营业秘密。关於没有特别技能、技
术且职位较低,并非公司之主要营业干部,处於弱势之劳工,纵使离职後
再至相同或类似业务之公司任职,亦无妨害原雇主营业之可能,此竞业禁
止约定应认拘束劳工转业自由而无效。胪限制受雇人就业之对象、时间、
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应不逾合理范畴。不致对离职员工之生存造成困
难。
罂需有填补劳工即受雇人因竞业禁止损害之代偿或津贴措施。继离职
後员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显着背信性或显着的违反诚信原则,亦即当离
职之员工对原雇主之客户、情报大量篡夺等情事或其竞业之内容及态样较
具恶质性或竞业行为出现有显着之背信性或显着的违反诚信原则时,此时
该离职违反竞业禁止之员工自属不值保护。按约定之违约金过高者,法院
得减至相当之数额,为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所明定,法院得依两造所提出
之事证资料,斟酌社会经济状况并平衡两造利益而为妥适裁量、判断。
裁判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铭言:
: 感谢版友的回答 我想 违约金的部份是免不掉了
: 不过公司还要我在离职时签一个
: 方圆几公里之内不能从事同行业的工作 否则罚30万
: 的同意书
: 如果我拒签 公司可以拒绝发给我离职证明
: 并视同我未完成离职手续吗?
: 话说回来
: 在我到职签的那份有公证人的合约里面,
: 早就有这样的竞业条款
: 不过并没有给予合理对价代偿的条件
: 就是公司单方面的定型化契约....
: 到职的那份竞业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吧
: 离职的那个条款应该可以拒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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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75.101
1F:推 sssuuueee:了解!! 感激不尽啊 ╭(─╴╴─)╮ ▃▇ 05/08 15:41
2F:推 sssuuueee:个人理解: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可以向雇主请求一定之补偿 05/08 16:24
3F:→ sssuuueee:是这个意思吗? 05/08 16:24
4F:→ sssuuueee:还是如上篇的资料所示,有违反诚信原则而视为无效? 05/08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