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CK0613 (十三分六秒)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這樣有侵犯智慧財產權嗎?
時間Wed Apr 25 15:39:24 2007
首先,您應該先明白一個概念,
將獨立的單一著作,經系統化的編排及分類而成的合集,這樣的合集也是一種著作。
我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這是因為編輯者投注新血去篩編他人的著作,理當加以保護編輯者的創作心血。
準此,編輯者對於其編輯著作同樣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當然也包括對編輯著作的重製(取用)權、改作權。
「月旦法學 VS 法源法學」一案即屬適例。
再者,針對連結是否侵犯著作權乙節,需要從連結型態觀之,
一般所謂的「貼網址」或類似的超連結行為是不侵犯著作權的,
關於此點,雖國外偶有爭議,但普遍均認定這非屬侵權行為。
然而,另一種連結行為是較有爭議的,就是所謂的框架連結,
也就是將被連結者的網頁直接嵌入自己的網頁重現出來,
白話的說,就是在自己的部分網頁內呈現被連結者的網頁畫面,
這種情況通常較為複雜,端看如何呈現被連結網頁的內容及程度。
畢竟被連結者有權決定如何表現其網頁及內容,
隨意嵌入變更,有可能侵犯了被連結者的公開展示權。
不過,因為我國違反著作權法是有刑責的,
所以這種情形大多不被認定為違反著作權法。
「東森華榮 VS 銀河互動」此例可資參考。
關於蒐集網址連結成為書籤這部分,上述可以回答您的疑問,
單就連結的這個行為而言,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何況您連對方的廣告內容都完整呈現出來了。
不過,本案因為一項特性而有所不同--「編輯著作」!
還有,您「大量」擷取的行為!!
對方是將新娘照片(獨立著作)經過篩選編排放上網站的編輯者,
其編排及整理使得其內容成為具有原創性的著作(編輯著作)!
而編輯著作的內容又以一個一個的連結集合而成,
因您「大量」擷取那一個個連結,並經自己編排而作成自己的網誌,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您這大量的內容已可視為您自己的編輯著作,
並且是取自於對方網站的編輯著作,加以重製(取用)或改作而成的。
易言之,如果將對方的編輯著作看成是一篇文章的話,
那麼您的大量整理其連結的行為就可看成是大量的節錄,
而您整理成自己的網誌內容就可看成是您自己的一篇文章了。
這麼說您應該就瞭解是否有侵害對方的著作權了吧?
至於有無營利行為跟是否侵權的關係,
這是很多人的誤解...
試想,一個小偷偷了別人的計程車放在車庫,
他可以主張自己沒拿來開、沒拿來營業,所以無罪嗎?
有無營利行為的差別,
只在於量刑的輕重以及賠償的多寡而已,
侵權行為...... 就是侵權行為!
最後,
從您完整的把對方網站的廣告都連結出來,
其實只要您徵求對方的同意,
相信對方必定會很樂意讓您那樣使用他們的資料的!
※ 引述《marryphoto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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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140.96.28.42
: : 推 yororinpns:無論你有沒有營利 有引用他人智權部份就要得到他人同意 04/24 20:51
: : → yororinpns:不是只有列出來源就代表你可以引用 同意引用跟你尊重 04/24 20:51
: : → yororinpns:是兩回事 很明顯對方就是不想讓你引用 跟你尊不尊重他 04/24 20:52
: : → yororinpns:無關,必竟權利所有人是他不是你 04/24 20:52
: : 推 zeuklie:您在自己的著作中引用它人著作(之部分)有註明應就不侵權 04/24 21:38
: : → zeuklie:但另一方面 把他人著作(之部分)放上網供人閱讀就要有同意 04/24 21:39
: : → zeuklie:兩個層面要分開看 所以 請明哲保身 04/24 21:41
: 那請教另一個問題
: 現在網路上有書籤共享的服務
: 那我把我蒐集的書籤(網址)集合起來放到網誌上
: 這樣需要得到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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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3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