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CK0613 (十三分六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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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这样有侵犯智慧财产权吗?
时间Wed Apr 25 15:39:24 2007
首先,您应该先明白一个概念,
将独立的单一着作,经系统化的编排及分类而成的合集,这样的合集也是一种着作。
我着作权法第7条第1项规定:
『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着作,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
这是因为编辑者投注新血去筛编他人的着作,理当加以保护编辑者的创作心血。
准此,编辑者对於其编辑着作同样享有完整的着作权,
当然也包括对编辑着作的重制(取用)权、改作权。
「月旦法学 VS 法源法学」一案即属适例。
再者,针对连结是否侵犯着作权乙节,需要从连结型态观之,
一般所谓的「贴网址」或类似的超连结行为是不侵犯着作权的,
关於此点,虽国外偶有争议,但普遍均认定这非属侵权行为。
然而,另一种连结行为是较有争议的,就是所谓的框架连结,
也就是将被连结者的网页直接嵌入自己的网页重现出来,
白话的说,就是在自己的部分网页内呈现被连结者的网页画面,
这种情况通常较为复杂,端看如何呈现被连结网页的内容及程度。
毕竟被连结者有权决定如何表现其网页及内容,
随意嵌入变更,有可能侵犯了被连结者的公开展示权。
不过,因为我国违反着作权法是有刑责的,
所以这种情形大多不被认定为违反着作权法。
「东森华荣 VS 银河互动」此例可资参考。
关於蒐集网址连结成为书签这部分,上述可以回答您的疑问,
单就连结的这个行为而言,并不违反着作权法,
何况您连对方的广告内容都完整呈现出来了。
不过,本案因为一项特性而有所不同--「编辑着作」!
还有,您「大量」撷取的行为!!
对方是将新娘照片(独立着作)经过筛选编排放上网站的编辑者,
其编排及整理使得其内容成为具有原创性的着作(编辑着作)!
而编辑着作的内容又以一个一个的连结集合而成,
因您「大量」撷取那一个个连结,并经自己编排而作成自己的网志,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您这大量的内容已可视为您自己的编辑着作,
并且是取自於对方网站的编辑着作,加以重制(取用)或改作而成的。
易言之,如果将对方的编辑着作看成是一篇文章的话,
那麽您的大量整理其连结的行为就可看成是大量的节录,
而您整理成自己的网志内容就可看成是您自己的一篇文章了。
这麽说您应该就了解是否有侵害对方的着作权了吧?
至於有无营利行为跟是否侵权的关系,
这是很多人的误解...
试想,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计程车放在车库,
他可以主张自己没拿来开、没拿来营业,所以无罪吗?
有无营利行为的差别,
只在於量刑的轻重以及赔偿的多寡而已,
侵权行为...... 就是侵权行为!
最後,
从您完整的把对方网站的广告都连结出来,
其实只要您徵求对方的同意,
相信对方必定会很乐意让您那样使用他们的资料的!
※ 引述《marryphoto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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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140.96.28.42
: : 推 yororinpns:无论你有没有营利 有引用他人智权部份就要得到他人同意 04/24 20:51
: : → yororinpns:不是只有列出来源就代表你可以引用 同意引用跟你尊重 04/24 20:51
: : → yororinpns:是两回事 很明显对方就是不想让你引用 跟你尊不尊重他 04/24 20:52
: : → yororinpns:无关,必竟权利所有人是他不是你 04/24 20:52
: : 推 zeuklie:您在自己的着作中引用它人着作(之部分)有注明应就不侵权 04/24 21:38
: : → zeuklie:但另一方面 把他人着作(之部分)放上网供人阅读就要有同意 04/24 21:39
: : → zeuklie:两个层面要分开看 所以 请明哲保身 04/24 21:41
: 那请教另一个问题
: 现在网路上有书签共享的服务
: 那我把我蒐集的书签(网址)集合起来放到网志上
: 这样需要得到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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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8.3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