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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類似案例喔 不過我也不同意實務這樣的看法 在單純只有以假資料註冊 而無其他犯行時(如下列案例同時涉及詐欺) 我認為沒有必要論以偽造文書 【裁判字號】 93,易,465 【裁判日期】 931022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嘉政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三九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朱嘉政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缗 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朱嘉政明知其並無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可供賣出,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在雅虎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設○○市○○區○○○路○段一○○號十二樓,該公司業務已與 開曼群島商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或臺灣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同雅虎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雅虎公司】所管理之「YAHOO!奇摩」網站( 網址為http://tw.yahoo.com),冒以「朱嘉輝」名義填寫會員資料後,向雅虎 公司行使而註冊使用該網站提供之免費帳號「ckbccs」及電子郵件信箱ckbccs@ yahoo.com.tw,足以生損害於「朱嘉輝」及雅虎公司對網路會員帳號管理之正確 。朱嘉政旋即藉「ckbccs」帳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在上開網站之拍賣 網(網址http://tw.bid.yahoo.com/tw/auction/,下稱奇摩拍賣網),佯以公 開競標方式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謊稱得標後須先付款再交貨,致買家黃鈺 峰、白芷君、施育政陷於錯誤,先後上網競標而得標,並依朱嘉政回覆之電子郵 件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金匯入朱嘉政設在彰化銀行 雙園分行、帳號00九五一六一五一三九八八八五00號之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內;朱嘉政在前開買家匯入款項後,為免懷疑,即以○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號 行動電話向彼等確認並佯稱會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寄送渠等指定之處所,嗣上開 買家久候仍未收到標得之商品,經撥打朱嘉政所有上開行動電話號碼查詢結果, 發現電話關機無法聯絡到朱嘉政,始知受騙。 二、案經白芷君、施育政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朱嘉政矢口否認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在奇摩拍賣 網上騙人的不是伊,伊並未申請、使用門號0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號之行動電話 及「YAHOO!奇摩」網站帳號「ckbccs」,至彰銀帳戶雖是伊開戶的,但開戶不久 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即遺失云云。惟查,右揭詐欺事實,業據被害人白芷君、 施育政、黃鈺峰指述綦詳,並有電子郵件、拍賣網站網頁、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 明細表、網路銀行跨行轉帳紀錄、彰銀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雅虎公司以九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雅虎(九二)字第二六0號函檢送之[email protected]. tw申請人基本資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警0九二五五五六八號函及其檢 附之0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號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上開資料顯示被害人 白芷君、施育政、黃鈺峰等人匯入商品價金之彰銀帳戶及與賣家聯絡之電話0九 六一三一八四一八號均係以被告名義申請,而「YAHOO!奇摩」網站上「ckbccs」 帳號亦以近似被告名字之「朱嘉輝」登記。被告雖辯稱彰銀帳戶開戶不久,存摺 、印鑑章及提款卡即遺失云云,惟查並無任何掛失之紀錄,核與常情有違;況被 告在偵查中自承其開戶完成後,有變更提款卡密碼,密碼是記在腦子裡沒有遺失 等語,而依卷附彰化銀行雙園分行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彰雙園字第四八八 九號函檢送之彰銀帳戶往來明細表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均遭以提款卡跨行提 款之方式提領,是除被告之外,應無人能對被告之姓名、 碼均知之甚詳而據以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以提款卡提領彰銀帳戶存款,是被 告所辯,尚不足採,應認被告確係使用「ckbccs」帳號在奇摩拍賣網上詐欺前述 買家之人。又被告係冒用「朱嘉輝」名義向雅虎公司申請「ckbccs」帳號乙節, 亦有上開雅虎公司檢送之申請人基本資料附卷足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電磁紀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 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是電磁記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 造文書罪之客體。被告偽以「朱嘉輝」之名義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地 址等資料於前開網路申請書申請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之電磁紀錄,已向奇摩公司 表明為「朱嘉輝」本人或得其授權之人欲登錄成為網站會員及申設電子郵件信箱 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準私文書,其透過網際網路而行使 ,自足以生損害於「朱嘉輝」及奇摩公司對於會員帳號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 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詐欺被害人黃鈺峰部分雖未 經起訴,然本院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 ,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取財物數額、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被告請求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其之前曾欠繳電話費,故不可能再申 請到該公司門號乙節,因事實上門號0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確已以被告名義申得 已如前述,是無調查上開證據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智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慧 芬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朱嘉政在奇摩拍賣網詐欺案件一覽表 ┌──┬────────────┬───┬───────────────┐ │編號│被告拍賣商品之時地   │被害人│詐騙經過           │ ├──┼────────────┼───┼───────────────┤ │一 │於不詳時間在奇摩網站拍賣│黃鈺峰│黃鈺峰於同月十五日以五千八百元│ │ │PS2遊戲機一臺 │ │得標,嗣於翌日如數匯款至彰化銀│ │ │ │ │行帳號00九五一六一五一三九八│ │ │ │ │八八五00帳戶內。 │ ├──┼────────────┼───┼───────────────┤ │二 │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白芷君│白芷君於同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 │  │時二十分許,在奇摩網站,│   │九分許,以一萬三千元得標,經被│ │  │拍賣新力牌DSC-P92型數位 │   │告以電子郵件通知後,於同日晚上│ │  │相機一臺        │   │九時二十分許,在臺北藝術大學內│ │  │            │   │,以郵局提款機將其郵局帳號0八│ │  │            │   │二一0八六00四九一二七帳戶內│ │  │            │   │之一萬三千元匯至彰化銀行帳號0│ │  │            │   │0九五一六一五一三九八八八五0│ │ │ │ │0帳戶內。 │ ├──┼────────────┼───┼───────────────┤ │三 │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施育政│施育政於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 │  │時二十一分許,在奇摩網站│   │一許,以三萬八千四百元得標,經│ │  │,拍賣新力牌DSC-F717型數│   │被告以電子郵件通知後,於翌日中│ │  │位相機一臺       │   │午十二時五十二分許,將其第一銀│ ├──┼────────────┤   │行民權分行帳號00七00000│ │三 │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   │一四七五0七0八二七一帳戶內之│ │  │時二十三分許,在奇摩網站│   │三萬八千四百元透過網路銀行跨行│ │  │,拍賣DSC-P10型數位相機 │   │轉帳至彰化銀行帳號00九五一六│ │  │一臺          │   │一五一三九八八八五00帳戶內。│ └──┴────────────┴───┴───────────────┘ ※ 引述《FCK0613 (十三分六秒)》之銘言: : 這看起來的確似乎是很抽象, : 但若用實體契約的例子來看應該比較可以理解, : 若是簽訂契約的對方使用假的資料,您願意與對方簽約嗎? : 若是對方向您保證不會有任何違約的行為,希望您同意他使用假資料,您願意嗎? : 連對方的真實身份都不知道,再多的保證似乎都是虛幻的...... : 我們使用網路及服務時,我們都有一定的權利及義務, : 權利及義務也分別訂於我們與網站的同意條款中, : 若您使用假資料時,您有條款中的權利跟義務嗎? : 與網站成立契約的人究竟是假資料「那個人」或真實身份的您呢? : 因為假資料的使用使得這份契約規範的法律關係及效力呈現混沌不明的矛盾現象, : 這對契約另一方的網站來說,他在契約中擁有的權利可能不獲保障或有瑕疵, : 這不是損害嗎? : 再以您所提到的例子來看, : 張三若使用李四的資料來到PTT註冊, : 那有權使用PTT的究竟是張三抑或李四呢? : 萬一張三哪天去網咖偷偷攻擊PTT,造成資料毀損, : PTT該找誰求償呢? : 您應該可以想像的到,PTT很有可能求償無門...... : 又或者張三在PTT上從事違法(ex.詐欺)的行為, : 被害者王五要求PTT負連帶賠償責任, : PTT該負責嗎? : 還有許許多多不可預料的風險需由PTT承受, : 額外風險的承擔算不算是一種可避免的損害呢? : 運用您豐富的想像力去思考可能的因果關係, : 損害何在就不難理解了吧! : ※ 引述《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之銘言: : : 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 : 造成對方無法正確判斷身份,損害了什麼? : : 不太知道所謂「判斷的正確性及有效性」是什麼意思。 : : ptt對於註冊之人,有區分張三李四來決定准駁或為其他判斷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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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51.226
1F:推 hotwingking:>_< 用詐欺取財罪 連續犯實在比較適合 用連續行使偽 04/25 00:21
2F:→ hotwingking:造私文書罪 這實在是...明明其意圖是詐欺取財 04/25 00:23
3F:→ hotwingking:實務這樣是把手段倒為結果 把結果倒為手段了 04/25 00:24
4F:→ hotwingking:總之 一句吸收 就全部概括了 實在是好樣的 04/25 00:24
5F:推 VVax:偽造文書刑度比較重吧 04/25 00:26
6F:推 JackeyChen:蠻有趣的,只是不知道如果是真名的話 結果是否會有不同 04/25 11:18
7F:→ JackeyChen:題外話 這判決理由部分應該是有寫錯..詐欺是連續犯 04/25 11:19
8F:推 JackeyChen:well 沒事了 我懂判決的意思了 XD 04/25 11:22
9F:推 FCK0613:maybe被告積極否認詐欺犯行,卻承認偽造文書罪嫌, 04/25 12:22
10F:→ FCK0613:法院直接論證據明確且被告承認的罪刑。 04/25 12:25
11F:→ roura:XD 同意以上樓層的意見,但對判決的結果不太以為然。 04/25 18:35
12F:→ alaka:看起來跟法官玩法吃虧的機會還是比較高.... 04/26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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