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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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BBS注册时填不实资料是否算伪造文书?
时间Wed Apr 25 00:16:02 2007
实务上有类似案例喔 不过我也不同意实务这样的看法
在单纯只有以假资料注册 而无其他犯行时(如下列案例同时涉及诈欺)
我认为没有必要论以伪造文书
【裁判字号】 93,易,465
【裁判日期】 931022
【裁判案由】 诈欺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五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朱嘉政
右列被告因诈欺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九十二年度侦字第二四七三九号),本
院判决如左:
主 文
朱嘉政行使伪造准私文书,足以生损害於他人,处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罚金,以缗
佰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朱嘉政明知其并无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可供卖出,竟基於行使伪造准私文书之犯意
及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在雅虎国际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设○○市○○区○○○路○段一○○号十二楼,该公司业务已与
开曼群岛商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或台湾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同雅虎
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下称雅虎公司】所管理之「YAHOO!奇摩」网站(
网址为http://tw.yahoo.com),冒以「朱嘉辉」名义填写会员资料後,向雅虎
公司行使而注册使用该网站提供之免费帐号「ckbccs」及电子邮件信箱ckbccs@
yahoo.com.tw,足以生损害於「朱嘉辉」及雅虎公司对网路会员帐号管理之正确
性。朱嘉政旋即藉「ckbccs」帐号於如附表所示之时间,连续在上开网站之拍卖
网(网址
http://tw.bid.yahoo.com/tw/auction/,下称奇摩拍卖网),佯以公
开竞标方式拍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并谎称得标後须先付款再交货,致买家黄钰
峰、白芷君、施育政陷於错误,先後上网竞标而得标,并依朱嘉政回覆之电子邮
件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时间,将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价金汇入朱嘉政设在彰化银行
双园分行、帐号00九五一六一五一三九八八八五00号之帐户(下称彰银帐户
)内;朱嘉政在前开买家汇入款项後,为免怀疑,即以○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号
行动电话向彼等确认并佯称会将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寄送渠等指定之处所,嗣上开
买家久候仍未收到标得之商品,经拨打朱嘉政所有上开行动电话号码查询结果,
发现电话关机无法联络到朱嘉政,始知受骗。
二、案经白芷君、施育政分别诉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万华分局报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一、讯据被告朱嘉政矢口否认上开行使伪造准私文书及诈欺犯行,辩称:在奇摩拍卖
网上骗人的不是伊,伊并未申请、使用门号0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号之行动电话
及「YAHOO!奇摩」网站帐号「ckbccs」,至彰银帐户虽是伊开户的,但开户不久
存摺、印监章、提款卡即遗失云云。惟查,右揭诈欺事实,业据被害人白芷君、
施育政、黄钰峰指述綦详,并有电子邮件、拍卖网站网页、自动柜员机储户交易
明细表、网路银行跨行转帐纪录、彰银帐户开户资料及往来明细、雅虎公司以九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雅虎(九二)字第二六0号函检送之
[email protected].
tw申请人基本资料、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警0九二五五五六八号函及其检
附之0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号双向通联资料查询在卷可参,上开资料显示被害人
白芷君、施育政、黄钰峰等人汇入商品价金之彰银帐户及与卖家联络之电话0九
六一三一八四一八号均系以被告名义申请,而「YAHOO!奇摩」网站上「ckbccs」
帐号亦以近似被告名字之「朱嘉辉」登记。被告虽辩称彰银帐户开户不久,存摺
、印监章及提款卡即遗失云云,惟查并无任何挂失之纪录,核与常情有违;况被
告在侦查中自承其开户完成後,有变更提款卡密码,密码是记在脑子里没有遗失
等语,而依卷附彰化银行双园分行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彰双园字第四八八
九号函检送之彰银帐户往来明细表所示,被害人汇入之款项均遭以提款卡跨行提
款之方式提领,是除被告之外,应无人能对被告之姓名、
码均知之甚详而据以申请上开行动电话门号及以提款卡提领彰银帐户存款,是被
告所辩,尚不足采,应认被告确系使用「ckbccs」帐号在奇摩拍卖网上诈欺前述
买家之人。又被告系冒用「朱嘉辉」名义向雅虎公司申请「ckbccs」帐号乙节,
亦有上开雅虎公司检送之申请人基本资料附卷足凭。综上所述,本件事证明确,
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按电磁纪录,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以文书论;称电磁纪录,指以电子、
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纪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定有明文,是电磁记录虽为无体物,仍为伪
造文书罪之客体。被告伪以「朱嘉辉」之名义填写姓名、出生年月日、电话及地
址等资料於前开网路申请书申请帐号及电子邮件信箱之电磁纪录,已向奇摩公司
表明为「朱嘉辉」本人或得其授权之人欲登录成为网站会员及申设电子邮件信箱
用意之证明,核属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项之准私文书,其透过网际网路而行使
,自足以生损害於「朱嘉辉」及奇摩公司对於会员帐号管理之正确性。是核被告
所为,系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项之行使伪造准
私文书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诈欺取财罪。其伪造准私文书之低度
行为应为行使伪造准私文书之高度行为所吸收,不另论罪。被告先後多次诈欺取
财犯行,时间紧接,方法相同,触犯构成要件相同之罪,显系基於概括犯意为之
,为连续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一罪论,并加重其刑。其所犯行使伪造
准私文书罪及诈欺取财罪二罪之间,有方法结果之牵连关系,依刑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应从较重之行使伪造准私文书罪处断。又被告诈欺被害人黄钰峰部分虽未
经起诉,然本院认有连续犯之裁判上一罪关系,应为起诉效力所及,本院自应并
予审究。爰审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其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全国前案纪录表存卷可按
,及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诈取财物数额、犯後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
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示惩儆。
三、至被告请求向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其之前曾欠缴电话费,故不可能再申
请到该公司门号乙节,因事实上门号0九六一三一八四一八确已以被告名义申得
已如前述,是无调查上开证据之必要,并此叙明。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项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二百十
六条、第二百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项、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
四十一条第一项前段,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前段、第二条,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杨智纶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审判长法 官 刘 慧 芬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欧阳汉菁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书记官 沈 芳 君
中 华 民 国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行使第二百十条至第二百十五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
载不实事项之规定处断。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图画、照像,依习惯或特约,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
明者,关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书论。
录音、录影或电磁纪录,藉机器或电脑之处理所显示之声音、影像或符号,足以为表
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亦同。
称电磁纪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纪录,
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
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附表:朱嘉政在奇摩拍卖网诈欺案件一览表
┌──┬────────────┬───┬───────────────┐
│编号│被告拍卖商品之时地 │被害人│诈骗经过 │
├──┼────────────┼───┼───────────────┤
│一 │於不详时间在奇摩网站拍卖│黄钰峰│黄钰峰於同月十五日以五千八百元│
│ │PS2游戏机一台 │ │得标,嗣於翌日如数汇款至彰化银│
│ │ │ │行帐号00九五一六一五一三九八│
│ │ │ │八八五00帐户内。 │
├──┼────────────┼───┼───────────────┤
│二 │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白芷君│白芷君於同月十七日下午一时四十│
│ │时二十分许,在奇摩网站,│ │九分许,以一万三千元得标,经被│
│ │拍卖新力牌DSC-P92型数位 │ │告以电子邮件通知後,於同日晚上│
│ │相机一台 │ │九时二十分许,在台北艺术大学内│
│ │ │ │,以邮局提款机将其邮局帐号0八│
│ │ │ │二一0八六00四九一二七帐户内│
│ │ │ │之一万三千元汇至彰化银行帐号0│
│ │ │ │0九五一六一五一三九八八八五0│
│ │ │ │0帐户内。 │
├──┼────────────┼───┼───────────────┤
│三 │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施育政│施育政於同月十八日下午二时二十│
│ │时二十一分许,在奇摩网站│ │一许,以三万八千四百元得标,经│
│ │,拍卖新力牌DSC-F717型数│ │被告以电子邮件通知後,於翌日中│
│ │位相机一台 │ │午十二时五十二分许,将其第一银│
├──┼────────────┤ │行民权分行帐号00七00000│
│三 │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 │一四七五0七0八二七一帐户内之│
│ │时二十三分许,在奇摩网站│ │三万八千四百元透过网路银行跨行│
│ │,拍卖DSC-P10型数位相机 │ │转帐至彰化银行帐号00九五一六│
│ │一台 │ │一五一三九八八八五00帐户内。│
└──┴────────────┴───┴───────────────┘
※ 引述《FCK0613 (十三分六秒)》之铭言:
: 这看起来的确似乎是很抽象,
: 但若用实体契约的例子来看应该比较可以理解,
: 若是签订契约的对方使用假的资料,您愿意与对方签约吗?
: 若是对方向您保证不会有任何违约的行为,希望您同意他使用假资料,您愿意吗?
: 连对方的真实身份都不知道,再多的保证似乎都是虚幻的......
: 我们使用网路及服务时,我们都有一定的权利及义务,
: 权利及义务也分别订於我们与网站的同意条款中,
: 若您使用假资料时,您有条款中的权利跟义务吗?
: 与网站成立契约的人究竟是假资料「那个人」或真实身份的您呢?
: 因为假资料的使用使得这份契约规范的法律关系及效力呈现混沌不明的矛盾现象,
: 这对契约另一方的网站来说,他在契约中拥有的权利可能不获保障或有瑕疵,
: 这不是损害吗?
: 再以您所提到的例子来看,
: 张三若使用李四的资料来到PTT注册,
: 那有权使用PTT的究竟是张三抑或李四呢?
: 万一张三哪天去网咖偷偷攻击PTT,造成资料毁损,
: PTT该找谁求偿呢?
: 您应该可以想像的到,PTT很有可能求偿无门......
: 又或者张三在PTT上从事违法(ex.诈欺)的行为,
: 被害者王五要求PTT负连带赔偿责任,
: PTT该负责吗?
: 还有许许多多不可预料的风险需由PTT承受,
: 额外风险的承担算不算是一种可避免的损害呢?
: 运用您丰富的想像力去思考可能的因果关系,
: 损害何在就不难理解了吧!
: ※ 引述《roura (玛丽有只咪咪咪~)》之铭言:
: : 可不可以说明一下
: : 造成对方无法正确判断身份,损害了什麽?
: : 不太知道所谓「判断的正确性及有效性」是什麽意思。
: : ptt对於注册之人,有区分张三李四来决定准驳或为其他判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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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1.151.226
1F:推 hotwingking:>_< 用诈欺取财罪 连续犯实在比较适合 用连续行使伪 04/25 00:21
2F:→ hotwingking:造私文书罪 这实在是...明明其意图是诈欺取财 04/25 00:23
3F:→ hotwingking:实务这样是把手段倒为结果 把结果倒为手段了 04/25 00:24
4F:→ hotwingking:总之 一句吸收 就全部概括了 实在是好样的 04/25 00:24
5F:推 VVax:伪造文书刑度比较重吧 04/25 00:26
6F:推 JackeyChen:蛮有趣的,只是不知道如果是真名的话 结果是否会有不同 04/25 11:18
7F:→ JackeyChen:题外话 这判决理由部分应该是有写错..诈欺是连续犯 04/25 11:19
8F:推 JackeyChen:well 没事了 我懂判决的意思了 XD 04/25 11:22
9F:推 FCK0613:maybe被告积极否认诈欺犯行,却承认伪造文书罪嫌, 04/25 12:22
10F:→ FCK0613:法院直接论证据明确且被告承认的罪刑。 04/25 12:25
11F:→ roura:XD 同意以上楼层的意见,但对判决的结果不太以为然。 04/25 18:35
12F:→ alaka:看起来跟法官玩法吃亏的机会还是比较高.... 04/26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