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殺人魔王竟記得我)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小孩的姓氏問題
時間Tue Apr 24 08:46:05 2007
※ 引述《JackeyChen ("囧> 殺人魔王竟記得我)》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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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31.136.88
: 推 ivysky:不知先前的章先生是以哪一條改回蔣姓的? 04/23 23:40
昨晚回得不是很完整 其實還要看姓名條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請一並參照)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 被認領者。
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那麼章先生聽說是用民法"撫育視為認領"(民法1065後段)
以蔣經國先生"已經認領"為由去改姓的....
大概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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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0.170.62
1F:推 ivysky:謝謝! 其他依法改姓者。似乎還有空間? 04/24 11:59
稍微查了一下,關於"其他法律",我國目前有哪些相關規範?小弟引個函示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90) 台內戶字第9009821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公報 第 6 卷 14 期 5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9 條
姓名條例 第 6 條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住民身分法 第 4 條
要 旨:有關民眾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及其他法律規定
申請改姓、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者應填具申請書
全文內容:有關民眾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及
其他法律(民
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改姓
、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者,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應填具申
請書,為符戶政便民意旨,上開申請書可以該戶籍登記申請書(即認領、
收養、終止收養、姓名變更、原住民身分、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書)兼用
,免再要求民眾另外填具。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40.44 (04/24 20:53)
2F:推 JackeyChen:有修文 以此推文駐記 XD 04/24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