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杀人魔王竟记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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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小孩的姓氏问题
时间Tue Apr 24 08:46:05 2007
※ 引述《JackeyChen ("囧> 杀人魔王竟记得我)》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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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31.136.88
: 推 ivysky:不知先前的章先生是以哪一条改回蒋姓的? 04/23 23:40
昨晚回得不是很完整 其实还要看姓名条例(姓名条例施行细则请一并参照)
第6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 被认领者。
二 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 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姓与行使亲权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 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者。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复其本姓;其回复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那麽章先生听说是用民法"抚育视为认领"(民法1065後段)
以蒋经国先生"已经认领"为由去改姓的....
大概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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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0.170.62
1F:推 ivysky:谢谢! 其他依法改姓者。似乎还有空间? 04/24 11:59
稍微查了一下,关於"其他法律",我国目前有哪些相关规范?小弟引个函示
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90) 台内户字第9009821号
发文日期:民国 90 年 11 月 26 日
资料来源:内政部公报 第 6 卷 14 期 5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9 条
姓名条例 第 6 条
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第 4 条
原住民身分法 第 4 条
要 旨:有关民众依姓名条例第六条规定因认领、收养、终止收养及其他法律规定
申请改姓、结婚冠姓、离婚回复本姓者应填具申请书
全文内容:有关民众依姓名条例第六条规定因认领、收养、终止收养及
其他法律(民
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项、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改姓
、结婚冠姓、离婚回复本姓者,依姓名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应填具申
请书,为符户政便民意旨,上开申请书可以该户籍登记申请书(即认领、
收养、终止收养、姓名变更、原住民身分、结婚、离婚登记申请书)兼用
,免再要求民众另外填具。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40.44 (04/24 20:53)
2F:推 JackeyChen:有修文 以此推文驻记 XD 04/24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