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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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研究助理
時間Sun Apr 22 23:45:14 2007
※ 引述《qqo8855436 (一個人的生活)》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研究助理
: 時間: Sun Apr 22 01:01: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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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我的認知來回答,我會認為學術機構研究助理應該可能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據勞工委員會函釋來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 台勞動一 字第 059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事項: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
該法: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
.
(三)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
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從函釋來看不論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都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故認為不適用,
如果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話,就回到民法以及僱傭契約原則適用,不看勞基法的規定,
而所簽定的契約內不違反法令跟公序良俗,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意就算有效,
而原PO的權利義務規範,其實主要都要看契約而定,如果沒有約定當然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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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 擔任研究助理一職
: 當初報到的時候 有簽一張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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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勞基法 = 勞動基準法 ?
對,勞基法就是一般勞動基準法的簡稱,但是契約應該會有載明簡稱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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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那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工權益 是否不適合我??
: 我的權益又有什麼條文可以保護??
的確原PO可能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你的權益全部都應該載明在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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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我的休假 (就職1年的特修之類的) 是依循什麼??
年假及休假既然都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那只好回到契約規範,倘若沒有約定,
則是交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如果雇主不給,那就多看契約是否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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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若我要離職 要多久前告知??
: (據我所知 勞保有規範做幾年之要 要多久前提出
: 但是 如果我不適用此法 需多久前告知老闆)
既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那一那回到契約自由原則,回去看契約上有無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那你隨時走人都沒關係,但是一般都會約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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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計畫會有報帳的事宜
: 但是處理報帳的是老師的老婆
: 我的印章他都拿去蓋相關文件
: (她去蓋了什麼文件並不會知會我 其中亦包含合法與不合法的
: 我該如何自保?? 我會因此 這樣 有官司得問題嗎??)
如果拿去報稅,那應該就屬合法範圍,只是並不知道對方拿去幹嘛,所以很難回答,
如果出事的話,那就查看看對方私自蓋了哪些文件? 收集一下再提出偽造文書之訴,
但是對方是國立大學教授,應該是不會做出太誇張的事情,但是只是應該........
你的問題一切都要看契約是否有載明,如果沒有載明就協商,亦或是你可以要求,
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有關於休假規範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規定,
或依照該公立大學行政人員休假規範辦理,
如果教授同意,當然還是契約載明比較好.
老話一句,還是不建議去就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因為比較沒法令保障,
有法令保障的勞資雙方都吵翻天了,更何況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資雙方,
要不然就得要要求相對比較高的薪水,來保障未來退休之準備,
否則就列入暫時性工作,有機會就轉去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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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 謝謝大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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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175.148.183
: 推 roura:最好指明任職單位,研究助理一詞太廣泛~~ 04/22 11:24
: 推 qqo8855436:某國力研究所教授計畫聘任 04/22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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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EX: 建築工地有勞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鎖現場 檢察官勘查現場
--> 勞動檢查員撰寫職業災調查報告 -->"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論文主要探討職業災害調查程序現況,重大職業災害傷亡是否屬刑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職業災害調查是否該動用刑事偵查權來查明肇因?
因此 徵求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勞動檢查員 給我作為論文訪談對象,
有沒有好心人認識,介紹一下,小弟必定請吃飯作為答謝.
苦命的研究生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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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97.28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220.136.197.28 (04/22 23:47)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220.136.197.28 (04/22 23:50)
1F:推 qqo8855436:謝謝版大的詳細回覆 感謝不盡 06/04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