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房屋出租供住宅用 疑房客營業情色之解約
時間Fri Apr 20 08:53:33 2007
※ 引述《yakuruto (yakuruto)》之銘言:
: 情形如下~
: (為住宅區租屋)出租時房客告為房東為同事3人共住
: 簽定1年合約.契約中僅填寫基本資料簽名欄位雙方皆無蓋章簽名
: 房東偶然去租屋地時發現房客將房子作為營業使用.有架設營業器材
: 房客告知為女子按摩營業.但明眼人一看就之非單純女子按摩應為情色經營
: 房東要求房客搬離並表示會將押金退回給房客.
: 房客 願搬離並表示好 容易才找到租屋要求給予時間另覓房子
: 告知若逼急了會控告房東讓房子無法再租給他人或買賣?
: 欲請問
: 1簽名欄未簽章合約是否有效力?
: 2.房客可否依合約要求一年後再搬離?
: 3是若強制要求房客搬離.房客否可控告房東違約要求賠償?
: 4.後續房客都 接房東電話擺明拖延搬離時間.
: 但目前無實證確定從事色情行為.房東該如何自保處理?
: 真的很煩惱~~
: 麻煩懇請大家幫忙
: 謝謝~~
1.
首先參照
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
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
限之租賃。
※也就是說,一年及一年以下之租賃契約,不一定要以字據定之。可以用契約合意訂定。
在本案中,雙方並未就契約書簽定書面契約,但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一年及
一年以下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並不需以字據定之。故【該租賃契約自然有效】,而契約之
內容為何?則可參照契約書之內容,當作當事人間契約之內容。
2.
在契約無效、撤銷或終止前,當事人都可以主張要方求對方【履行契約之內容】。
3.
要求房客搬離之依據,雖契約合意中並無此規定,唯未規定之部份自應回歸民法之一般規
定辦理:
參照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一、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二、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也就是說,以租賃之房屋作色情行業,本身的使用方法就已經是違法,自不包括在【依
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因此【出租人得阻止其繼續為不法使用】後,承租人
不停止其使用方式,始得終止契約。【此時解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
4.
如果房東要主張第三點的權利,自需能夠證明【對方有不合租賃物之性質之使用方法】。
所以,要做的是收集證據。
以上,純供討論,有錯請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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