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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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房屋出租供住宅用 疑房客营业情色之解约
时间Fri Apr 20 08:53:33 2007
※ 引述《yakuruto (yakuruto)》之铭言:
: 情形如下~
: (为住宅区租屋)出租时房客告为房东为同事3人共住
: 签定1年合约.契约中仅填写基本资料签名栏位双方皆无盖章签名
: 房东偶然去租屋地时发现房客将房子作为营业使用.有架设营业器材
: 房客告知为女子按摩营业.但明眼人一看就之非单纯女子按摩应为情色经营
: 房东要求房客搬离并表示会将押金退回给房客.
: 房客 愿搬离并表示好 容易才找到租屋要求给予时间另觅房子
: 告知若逼急了会控告房东让房子无法再租给他人或买卖?
: 欲请问
: 1签名栏未签章合约是否有效力?
: 2.房客可否依合约要求一年後再搬离?
: 3是若强制要求房客搬离.房客否可控告房东违约要求赔偿?
: 4.後续房客都 接房东电话摆明拖延搬离时间.
: 但目前无实证确定从事色情行为.房东该如何自保处理?
: 真的很烦恼~~
: 麻烦恳请大家帮忙
: 谢谢~~
1.
首先参照
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
动产之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一年者,应以字据订立之,未以字据订立者,视为不定期
限之租赁。
※也就是说,一年及一年以下之租赁契约,不一定要以字据定之。可以用契约合意订定。
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就契约书签定书面契约,但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一年及
一年以下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并不需以字据定之。故【该租赁契约自然有效】,而契约之
内容为何?则可参照契约书之内容,当作当事人间契约之内容。
2.
在契约无效、撤销或终止前,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要方求对方【履行契约之内容】。
3.
要求房客搬离之依据,虽契约合意中并无此规定,唯未规定之部份自应回归民法之一般规
定办理:
参照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一、承租人应依约定方法,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无约定方法者,应以依租
赁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为之。
二、承租人违反前项之规定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经出租人阻止而仍继续为
之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也就是说,以租赁之房屋作色情行业,本身的使用方法就已经是违法,自不包括在【依
租赁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使用】,因此【出租人得阻止其继续为不法使用】後,承租人
不停止其使用方式,始得终止契约。【此时解约不需负担损害赔偿】。
4.
如果房东要主张第三点的权利,自需能够证明【对方有不合租赁物之性质之使用方法】。
所以,要做的是收集证据。
以上,纯供讨论,有错请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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