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超過七天,就算瑕疵貨也沒輒?
時間Thu Apr 19 12:08:12 2007
※ 引述《ch585 (冬瓜青茶)》之銘言:
: 我跟這位賣家 http://tinyurl.com/2x2tc7
: 買了顆SPALDING OUTDOOR 銀標 泰國製 地址寫學校
: 我收到球灌滿後.就發現對剖處縫線外露
: 但球型和觸感都沒變.就不以為意
: 沒想到打完放地上過兩天.完全沒擠壓.球就軟了.明顯漏氣
: 等到寄信給賣家反應.已經超過七天~信內有說我超過七天.希望雙方能談談
: 她說他跟郵局查詢.是4/4寄託運.掛號包裏於4/5日17:17郵務士記錄投遞完成
: (雖然講的很有一回事.但就算郵局清明節沒放假.我們學校收發室也有放假阿)
: 寄了兩次信想跟他討論有沒有折衷辦法.他兩次回信都是我已超過七天試用
: 把包裹流程時間寫的好仔細.就是為了告訴我超過試用期.完全不為他們瑕疵品道歉
: 後來我給他負評.馬上打來跟我囉唆.說我很過分
: 說他擺在架上兩個月都沒漏氣.還說氣壓只能充7-9磅.打氣前球針要潤滑
: 我以前用過的球都不用注意那麼多.而且她是等我球有問題了才PO保養方法給我
: 最後叫我球拿去總公司鑑定.問題是運費全都我出.如果不是出產問題.我就照單全收
: 如果是出產問題.我還要再寄回經銷商跟她換球.又要運費
: 他電話中還提到他沒有否認(也沒承認)那球是瑕疵品.但超過七天才跟她說.所以他不負責
: 完全不討論.也不詢問他們球有什麼瑕疵~當然更不會有什麼折衷辦法.感覺我被他陰了
: 所以我就是死在消保法.拿她沒輒囉?總公司不認帳怎麼辦?
: 如果一開始回信.就告訴我總公司的瑕疵換貨機制~我就會當作是個經驗
: 試用期七天和換貨運費我出.我都知道是這已有的規定.不是故意想硬拗
: 但他卻是等到拿負評後.先打來囉唆一堆.最後才跟我說有這種換貨機制
: 實在讓我很不滿~晚告知他.不代表他商品沒瑕疵~我就是死在消保法而已
: 想請問大家除了"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外.還有什麼條文是可以保護我這種案件的消費者的?
: 事情經過大概在雙方的評價網頁中
: 這是我給他的評價 http://tinyurl.com/2ymzmb
: 這是他還我的評價 http://tinyurl.com/3cyg93
: 這是我球的圖片(只打過兩次) http://tinyurl.com/yt56md
1.
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指的是消費者可以【無理由的請求退貨】,並非指過了七天之後都
不能退貨,而是過了七天之後,以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得主張。
2.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有瑕疵擔保的責任。也就是說,當物品自始存在瑕疵使其減少
通常效過(漏氣不能打)這時就可以主張瑕疵擔保。
(1) 可以主張第三百五十九條,非顯失公平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僅能請求減少價金
(2) 可以主張第三百六十四條,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新的球)。
(3) 如果對方有保證其品質,還可以主張三百六十條之損害賠償。
引用法條:
1.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一、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二、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 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
一、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二、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4.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3.
買受人發現有瑕疵應盡之義務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義務,如不盡此義務則不得主張上述
三項權利。
引用法條: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一、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二、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三、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79.79
1F:推 ch585:要不是大大指點.還以為只有消保法能用勒.太感謝了! 04/19 15:46
2F:推 sanbis:筆記~筆記~又學到一條 04/19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