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超过七天,就算瑕疵货也没辄?
时间Thu Apr 19 12:08:12 2007
※ 引述《ch585 (冬瓜青茶)》之铭言:
: 我跟这位卖家 http://tinyurl.com/2x2tc7
: 买了颗SPALDING OUTDOOR 银标 泰国制 地址写学校
: 我收到球灌满後.就发现对剖处缝线外露
: 但球型和触感都没变.就不以为意
: 没想到打完放地上过两天.完全没挤压.球就软了.明显漏气
: 等到寄信给卖家反应.已经超过七天~信内有说我超过七天.希望双方能谈谈
: 她说他跟邮局查询.是4/4寄托运.挂号包里於4/5日17:17邮务士记录投递完成
: (虽然讲的很有一回事.但就算邮局清明节没放假.我们学校收发室也有放假阿)
: 寄了两次信想跟他讨论有没有折衷办法.他两次回信都是我已超过七天试用
: 把包裹流程时间写的好仔细.就是为了告诉我超过试用期.完全不为他们瑕疵品道歉
: 後来我给他负评.马上打来跟我罗唆.说我很过分
: 说他摆在架上两个月都没漏气.还说气压只能充7-9磅.打气前球针要润滑
: 我以前用过的球都不用注意那麽多.而且她是等我球有问题了才PO保养方法给我
: 最後叫我球拿去总公司监定.问题是运费全都我出.如果不是出产问题.我就照单全收
: 如果是出产问题.我还要再寄回经销商跟她换球.又要运费
: 他电话中还提到他没有否认(也没承认)那球是瑕疵品.但超过七天才跟她说.所以他不负责
: 完全不讨论.也不询问他们球有什麽瑕疵~当然更不会有什麽折衷办法.感觉我被他阴了
: 所以我就是死在消保法.拿她没辄罗?总公司不认帐怎麽办?
: 如果一开始回信.就告诉我总公司的瑕疵换货机制~我就会当作是个经验
: 试用期七天和换货运费我出.我都知道是这已有的规定.不是故意想硬拗
: 但他却是等到拿负评後.先打来罗唆一堆.最後才跟我说有这种换货机制
: 实在让我很不满~晚告知他.不代表他商品没瑕疵~我就是死在消保法而已
: 想请问大家除了"七天内无条件退货"外.还有什麽条文是可以保护我这种案件的消费者的?
: 事情经过大概在双方的评价网页中
: 这是我给他的评价 http://tinyurl.com/2ymzmb
: 这是他还我的评价 http://tinyurl.com/3cyg93
: 这是我球的图片(只打过两次) http://tinyurl.com/yt56md
1.
消保法的七天监赏期,指的是消费者可以【无理由的请求退货】,并非指过了七天之後都
不能退货,而是过了七天之後,以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始得主张。
2.
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有瑕疵担保的责任。也就是说,当物品自始存在瑕疵使其减少
通常效过(漏气不能打)这时就可以主张瑕疵担保。
(1) 可以主张第三百五十九条,非显失公平时解除契约,显失公平仅能请求减少价金
(2) 可以主张第三百六十四条,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新的球)。
(3) 如果对方有保证其品质,还可以主张三百六十条之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一、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二、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2.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
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
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3. 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一、买卖之物,仅指定种类者,如其物有瑕疵,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
少价金,而即时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二、出卖人就前项另行交付之物,仍负担保责任。
4. 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买卖之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之品质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
价金,而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3.
买受人发现有瑕疵应尽之义务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义务,如不尽此义务则不得主张上述
三项权利。
引用法条: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一、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
出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二、买受人怠於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
认其所受领之物。
三、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人,怠於为通知者,视为
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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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79.79
1F:推 ch585:要不是大大指点.还以为只有消保法能用勒.太感谢了! 04/19 15:46
2F:推 sanbis:笔记~笔记~又学到一条 04/19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