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真的是過太爽?)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部落客怎樣的行為才叫侵權?
時間Tue Apr 17 15:56:23 2007
※ 引述《NelsonT (閃光有益身體健康)》之銘言:
: 各位好,今天看到了一則新聞,網址如下:
: http://0rz.tw/042A1
: 文章裡的最後一段提到:
: 以最新的判決案例,是某個部落客雖然自已沒有盜用音樂,但設定連結到另一個有非法使
: 用他人未授權音樂的網站,而因此遭到檢察官起訴,判刑數月。
: 對此,我有些不解,故來請教板上各位。
: 1.
: 怎樣的"設定連結到他人網站"才算有罪?
: 假如文章裡頭提到像是"請連到某某網站聽歌(看影片)"等等,引導讀者去別的網站,
: 而不是直接提供下載連結。 這樣算有罪嗎?
: 假如在文章裡頭提供了下載連結,可是這個檔案不是部落客本人上傳的。這樣有罪嗎?
: 2.
: 那若是內嵌影音分享空間的檔案呢?
: 例如 YouTube 等等的網站都會提供一段程式碼,讓使用者內嵌在網頁裡頭,
: 那若是哪一天某某人告 YouTube 這份影音侵權,
: 那麼將這份影音內嵌到網頁裡的使用者有罪嗎?
: 還是說這是 YouTube 跟提供這份影音檔的人的事,跟使用者無關呢?
亂入一下,沒看到判決書,不過我猜是在講這一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用詞定義請自行參照同法第3條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11264&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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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便該檔案不是使用者所盜用拷貝(也就是違法重製罪 同法91條)
只要是有公開傳輸或展示的行為,一樣是構成犯罪阿~(前提:該檔案未經授權)
沒錯啦,IFPI等單位最近抓很勤勞
所以有在玩blog或網誌的同鞋們自己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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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我覺得參雜影音檔反而托慢速度.....很不喜歡這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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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1F:推 andyjy12:那GOOGLE為什麼沒有倒店? 04/17 16:31
2F:推 JackeyChen:google=.=那又不太一樣了 煩請其他高手回答 (忙ing) 04/17 16:47
3F:推 yororinpns:google是搜尋引擎 且結果是由"使用者搜尋"非網頁自動 04/17 16:50
4F:→ yororinpns:自動的顯示 搜尋引擎只是"工具"一種 04/17 16:51
5F:推 andyjy12:那我是不是只要貼上google的搜尋頁,就能避開? 04/19 13:57
6F:→ andyjy12:而且,貼連結不是在"合理"範圍嗎? 04/19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