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真的是过太爽?)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部落客怎样的行为才叫侵权?
时间Tue Apr 17 15:56:23 2007
※ 引述《NelsonT (闪光有益身体健康)》之铭言:
: 各位好,今天看到了一则新闻,网址如下:
: http://0rz.tw/042A1
: 文章里的最後一段提到:
: 以最新的判决案例,是某个部落客虽然自已没有盗用音乐,但设定连结到另一个有非法使
: 用他人未授权音乐的网站,而因此遭到检察官起诉,判刑数月。
: 对此,我有些不解,故来请教板上各位。
: 1.
: 怎样的"设定连结到他人网站"才算有罪?
: 假如文章里头提到像是"请连到某某网站听歌(看影片)"等等,引导读者去别的网站,
: 而不是直接提供下载连结。 这样算有罪吗?
: 假如在文章里头提供了下载连结,可是这个档案不是部落客本人上传的。这样有罪吗?
: 2.
: 那若是内嵌影音分享空间的档案呢?
: 例如 YouTube 等等的网站都会提供一段程式码,让使用者内嵌在网页里头,
: 那若是哪一天某某人告 YouTube 这份影音侵权,
: 那麽将这份影音内嵌到网页里的使用者有罪吗?
: 还是说这是 YouTube 跟提供这份影音档的人的事,跟使用者无关呢?
乱入一下,没看到判决书,不过我猜是在讲这一条....
着作权法第92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
公开传输、公开展示
、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注:用词定义请自行参照同法第3条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lsid=FL011264&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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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便该档案不是使用者所盗用拷贝(也就是违法重制罪 同法91条)
只要是有公开传输或展示的行为,一样是构成犯罪阿~(前提:该档案未经授权)
没错啦,IFPI等单位最近抓很勤劳
所以有在玩blog或网志的同鞋们自己请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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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外话,我觉得参杂影音档反而托慢速度.....很不喜欢这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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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1F:推 andyjy12:那GOOGLE为什麽没有倒店? 04/17 16:31
2F:推 JackeyChen:google=.=那又不太一样了 烦请其他高手回答 (忙ing) 04/17 16:47
3F:推 yororinpns:google是搜寻引擎 且结果是由"使用者搜寻"非网页自动 04/17 16:50
4F:→ yororinpns:自动的显示 搜寻引擎只是"工具"一种 04/17 16:51
5F:推 andyjy12:那我是不是只要贴上google的搜寻页,就能避开? 04/19 13:57
6F:→ andyjy12:而且,贴连结不是在"合理"范围吗? 04/19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