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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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申訴打工不合理待遇
時間Tue Apr 17 01:58:58 2007
上面的先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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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我知道他打的很像心情文,各位抱歉
那麼,問題如下
1.朋友現在想去勞工局申訴,可能要準備哪些東西?
2.需要任何舉證嗎?
3.打工時沒有簽約,會不會不能申訴呢?
4.其中有一天超時工作,可以一併申訴嗎?
我已經爬文把查到的條文給朋友了,朋友去跟協理還是啥的人說好像沒有下文
所以決定要去申訴
麻煩板上大大播空回答,謝謝
<(_ _)>
你朋友的問題很簡單,基本上四天的薪水大約四千塊左右,我會覺得非常好要到,
理由是公司已經觸犯勞動基準法第26條或是第22條第2項規定,
基本上觸犯勞動基準法大多處新台幣6000-30000,而欠你朋友的薪水不過是四千左右,
兩者相衡基本上很好要,一般來說金額低的勞資糾紛很容易和解.
就你的問題回答:
1.想要把手續簡單化又不趕時間拿錢,那去勞工局申訴最好也最簡單,承辦人幫你要,
但是行政程序會要一段時間,一般來說可能要等一個月左右才會開會.
2.基本上能舉證就舉證,不能舉證也沒關係,反正金額低不用管舉證問題,
舉證基本上是提高公司被罰錢的機率 跟 民事訴訟的勝訴率 而已.
3.沒有簽約不能申訴,但是口頭的契約也算成立,所以勞雇契約仍成立,只是不好舉證.
4.建議先不要申訴勞動檢查處(所),拿來當私下談判的籌碼比較好,
還有拿到薪水後,得饒人處且饒人就不要向勞動檢查申訴了,除非雇主仍不給薪水外,
因為工作四天就結束契約,不論是誰主動終止,雙方彼此都有不滿意之處,
姑且不論是雇主壞或是你朋友怠惰關係,我只覺得道義問題,得饒人處且饒人.
我把超時工作跟積欠薪水的相關法條po上,自行參考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2 條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7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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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職業災害調查之研究
EX: 建築工地有勞工於工作意外死亡 --> 警察封鎖現場 檢察官勘查現場
--> 勞動檢查員撰寫職業災調查報告 -->"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徵求刑庭法官 檢察官 警察 勞動檢查員 給我作為論文訪談對象,
有沒有好心人認識,介紹一下,小弟必定給小禮物作為酬謝.
苦命的研究生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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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3.168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61.228.183.168 (04/17 02:03)
1F:推 genderbb:話說最近看到一個勞工局認為錄取通知是要約引誘,一整個 04/17 02:07
2F:→ genderbb:無言,標新立異的學說居然寫在公文上,明明可以四兩撥千 04/17 02:07
3F:→ genderbb:金的說。純粹看到訂契約那塊的自言自語。 04/17 02:08
4F:推 sunhappy:就算契約成立也沒用吧,公司還是可以用資遣方式結束契約, 04/17 02:13
5F:→ sunhappy:不過資遣的事由就會很勉強,但若無工作事實,雇主何必給薪, 04/17 02:14
6F:→ sunhappy:這果然很標新立異,不過勞工局是站在勞工這邊,有這種說法 04/17 02:16
7F:→ sunhappy:也不足為奇,但支持四兩撥千金比較好,別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04/17 02:17
8F:推 genderbb:因為該勞工局只是不想接受調解申請而已,結果掰這種理由 04/17 02:26
9F:推 sunhappy:無言....,調解的申請不是勞工局都一律接受嗎? 通常不接受 04/17 02:34
10F:→ sunhappy:不是都因為無事業單位地址,且勞工不願提供之情況 @@"a 04/17 02:35
11F:推 oj113068:我看不懂一樓的 意思,囧~謝謝回文的大大<(_ _)> 04/17 17:53
12F:推 oj113068:另外,我的朋友是兩個人一起去打工,一個有作滿一個月 04/17 17:55
13F:→ oj113068:一個就是文內很早請辭的,兩個都沒拿到薪水,互相可以作 04/17 17:55
14F:→ oj113068:證嗎?或是關於薪水部分,應徵的廣告可以作證嗎? 04/17 17:56
15F:推 sunhappy:本篇推文其實跟內文沒關係,只是我跟g大的聊天而已 @@a 04/17 19:01
16F:→ sunhappy:可以互相作證沒差,重點是拿公司會被罰錢來要求公司盡快給 04/17 19:02
17F:→ sunhappy:付薪資,其實證據夠不夠充分並非最重要的,所以就協商看看 04/17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