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又開始狂剁手指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離職前15天要先說嗎?
時間Sun Apr 15 23:46:06 2007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銘言:
: 一、首先先區分成定期與不定期契約:
: (一)定期契約(有定僱傭期限的):
必須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非繼續性工作,才可以訂定期契約
不是上面那四種類型的非繼續性工作,還不准訂定期契約
遑論有繼續性的工作要訂定期契約了
所以,不是訂有期限的契約就叫定期契約
而是要上面說的那四種才可以訂定期契約
條文請參照勞基法第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六條
另外,勞工想終止契約就可以終止
不需要任何理由
不像雇主被勞基法十一條到十三條限制住
只是如果不是因為勞基法第十四條而終止契約的話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預告的規定
但如果未遵守的話,勞動法令並未加以處罰
跟雇主未遵守會被處罰不一樣
基本上勞基法對雇主管的很嚴,對勞工就寬鬆很多
: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
: 前預告雇主。
: ※也就是說,如果您是【特定期限且屆滿三年後】,才可以主張終止契約,但是
: 要在30日前預告。如果您【未做滿三年or期限不達三年】,除非特別情況才可
: 主張終止契約。
: 二、請假扣工資的部份,請效納自行閱讀:
: (一)勞基法第三十六條: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二)勞基法第四十三條:
: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
: 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請假應該是沒有工資,而不是扣工資
詳細可以去看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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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20.103
1F:推 dnoteb:未加以處罰..只限於勞基法吧..僱主還是可以求償阿.. 04/16 08:35
2F:推 dnoteb: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未超過一定期間有半薪,感謝g大指教 04/16 08:44
3F:→ dnoteb:原文已修正....感謝 04/16 08:44
4F:推 sunhappy:推一個~~~~~~~~~~ 04/16 10:26
5F:推 genderbb:求償一般走民事訴訟程序。所以我文寫勞動法令呀。 04/17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