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derbb (又开始狂剁手指了)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离职前15天要先说吗?
时间Sun Apr 15 23:46:06 2007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铭言:
: 一、首先先区分成定期与不定期契约:
: (一)定期契约(有定雇佣期限的):
必须是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非继续性工作,才可以订定期契约
不是上面那四种类型的非继续性工作,还不准订定期契约
遑论有继续性的工作要订定期契约了
所以,不是订有期限的契约就叫定期契约
而是要上面说的那四种才可以订定期契约
条文请参照劳基法第九条及施行细则第六条
另外,劳工想终止契约就可以终止
不需要任何理由
不像雇主被劳基法十一条到十三条限制住
只是如果不是因为劳基法第十四条而终止契约的话
劳基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预告的规定
但如果未遵守的话,劳动法令并未加以处罚
跟雇主未遵守会被处罚不一样
基本上劳基法对雇主管的很严,对劳工就宽松很多
: 劳基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三十日
: 前预告雇主。
: ※也就是说,如果您是【特定期限且届满三年後】,才可以主张终止契约,但是
: 要在30日前预告。如果您【未做满三年or期限不达三年】,除非特别情况才可
: 主张终止契约。
: 二、请假扣工资的部份,请效纳自行阅读:
: (一)劳基法第三十六条:
: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 (二)劳基法第四十三条:
: 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请假应给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间内
: 工资给付之最低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请假应该是没有工资,而不是扣工资
详细可以去看劳工请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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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20.103
1F:推 dnoteb:未加以处罚..只限於劳基法吧..雇主还是可以求偿阿.. 04/16 08:35
2F:推 dnoteb: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未超过一定期间有半薪,感谢g大指教 04/16 08:44
3F:→ dnoteb:原文已修正....感谢 04/16 08:44
4F:推 sunhappy:推一个~~~~~~~~~~ 04/16 10:26
5F:推 genderbb:求偿一般走民事诉讼程序。所以我文写劳动法令呀。 04/17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