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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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離職前15天要先說嗎?
時間Sun Apr 15 16:29:20 2007
※ 引述《chmo0529 (秋小毛)》之銘言:
: 法律是真的有規定離職前15天內要先告知雇主嗎?
: 真的有這件事嗎?
: 還有 有雇主可以扣員工薪水的嗎?
: 原因是因為星五星六屬於假日 雇主說不能請假
: 但員工因發燒 請了星五星六的假(有醫院証明)
: 結果被扣了六天的薪水 這樣對嗎
: 雇主可以這樣扣員工錢嗎?
: 在開始進去工作之前 雇主並沒有任何契約告知有這回事
: 而員工也從不知道有這回事
: 請問:被扣的薪水可以要的回來嗎?
一、首先先區分成定期與不定期契約:
(一)定期契約(參考G大修改):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
前預告雇主。
※也就是說,如果您是【特定期限且屆滿三年後】,才可以主張終止契約【且不
需賠償,但是要在30日前預告。如果您【未做滿三年or期限不達三年】,除非
特別情況才可主張終止契約【而不須賠償僱主】。
定期契約之屬性,參見下一篇G大文章
(二)不定期契約(參考G大修改):
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
一、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
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三、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說,若不定期契約之員工已在公司任職【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才
需要於離職十日前預告公司。如【工作未滿3個月者】應無須於離職前事先告
知公司。
如果員工與公司間有特別約定,離職前應於幾日內告知,除非可證明因此造成
公司的損害外,仍應給付工資。所以囉,沒有約定的時後,更不用說了。
(三) 例外可終止契約而不須損賠之情形:
勞基法第十四條: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
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
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二、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
日內為之。
三、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
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四、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本處請自行參考。
二、請假扣工資的部份,請效納自行閱讀:
(一)勞基法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勞基法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
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
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
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以上,公主,請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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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1.101.146
※ 編輯: dnoteb 來自: 220.141.101.146 (04/15 16:30)
※ 編輯: dnoteb 來自: 163.29.79.79 (04/16 08:39)
※ 編輯: dnoteb 來自: 163.29.79.79 (04/16 08:43)
※ 編輯: dnoteb 來自: 163.29.79.79 (04/16 10:47)
1F:推 sunhappy:解的蠻詳細的~~~推一個,所以原po兩天病假各扣半天薪水, 04/16 13:39
2F:→ sunhappy:雇主違法各扣三天薪水,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規範 04/16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