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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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离职前15天要先说吗?
时间Sun Apr 15 16:29:20 2007
※ 引述《chmo0529 (秋小毛)》之铭言:
: 法律是真的有规定离职前15天内要先告知雇主吗?
: 真的有这件事吗?
: 还有 有雇主可以扣员工薪水的吗?
: 原因是因为星五星六属於假日 雇主说不能请假
: 但员工因发烧 请了星五星六的假(有医院证明)
: 结果被扣了六天的薪水 这样对吗
: 雇主可以这样扣员工钱吗?
: 在开始进去工作之前 雇主并没有任何契约告知有这回事
: 而员工也从不知道有这回事
: 请问:被扣的薪水可以要的回来吗?
一、首先先区分成定期与不定期契约:
(一)定期契约(参考G大修改):
劳基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於三十日
前预告雇主。
※也就是说,如果您是【特定期限且届满三年後】,才可以主张终止契约【且不
需赔偿,但是要在30日前预告。如果您【未做满三年or期限不达三年】,除非
特别情况才可主张终止契约【而不须赔偿雇主】。
定期契约之属性,参见下一篇G大文章
(二)不定期契约(参考G大修改):
劳基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劳基法第十六条:
一、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
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二、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三、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也就是说,若不定期契约之员工已在公司任职【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才
需要於离职十日前预告公司。如【工作未满3个月者】应无须於离职前事先告
知公司。
如果员工与公司间有特别约定,离职前应於几日内告知,除非可证明因此造成
公司的损害外,仍应给付工资。所以罗,没有约定的时後,更不用说了。
(三) 例外可终止契约而不须损赔之情形:
劳基法第十四条: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
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者。
三 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
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
工作者。
六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二、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
日内为之。
三、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
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四、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本处请自行参考。
二、请假扣工资的部份,请效纳自行阅读:
(一)劳基法第三十六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二)劳基法第四十三条:
劳工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得请假;请假应给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间内
工资给付之最低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三)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定范围内请普
通伤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 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
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以上,公主,请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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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noteb 来自: 220.141.101.146 (04/15 16:30)
※ 编辑: dnoteb 来自: 163.29.79.79 (04/16 08:39)
※ 编辑: dnoteb 来自: 163.29.79.79 (04/16 08:43)
※ 编辑: dnoteb 来自: 163.29.79.79 (04/16 10:47)
1F:推 sunhappy:解的蛮详细的~~~推一个,所以原po两天病假各扣半天薪水, 04/16 13:39
2F:→ sunhappy:雇主违法各扣三天薪水,违反劳工请假规则及劳动基准法规范 04/16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