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買=手機送贈品,贈品有偶歇ꬊ時間: Sun Apr 15 14:58:06 2007
※ 引述《kidit (kidit)》之銘言:
: 昨天去中華電信辦了ㄧ隻維尼手機,
: 有附送相框根手機座,
: 當初拿到贈品時,發現是有被拆封過的,
: 有詢問店員是否還有新的可以更換,
: 但是店員說只剩最後一組了,
: 檢查一下東西是否有在就回家了,
: 可是回家後才發現,被保麗龍包起來的相框,
: 裡面的小豬頭是斷掉的,
: 但是不幸的中華電信已經下班了,
: 於是禮拜一專程請假,要再跑一趟中華電信的神腦櫃檯,
: 不知道是否可以更換贈品,
: 或者,退掉那隻手機呢?
: 請教大家,謝謝~
1.
契約通常有主契約、從契約之分,給付義務也有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跟附隨義務。
在這邊,【主契約是買賣手機的契約】,【從契約是贈與贈品的契約】。
(1) 如果說要主張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一部給付遲延解除契約的話,要看【
從契約之一部給付遲延是否達到『使契約目的不達之地步』】。如果從給付之不完
全給付(提出有瑕疵之給付)會使主契約目的不能達成時,才可以按民法第二百五十
五條:
一、如果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可以直接解除契約。
二、如果沒有上列情形,則須先催告後,待對方履行未果,再主張解除契約。
條主張解除契約。
※※※在本案,手機買賣契約與贈品贈送契約之間,應尚未及於使契約給付目的不達之
情形,因此不能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思考方向→先確定從契約(從給付)是否為主契約之重要部份(使目的不達)→為重要
部份時在看為何種給付遲延→遲延效果
參考法條:
一、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
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二、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
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
其契約。
2.
確立了不能解除契約之後,再來要看的是從契約之瑕疵給付,有無構成不完全給付?(換新)
民法四百十一條 贈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
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也就是說,如果廣告DM中,有註明保證贈品無瑕疵的時後,才有主張換新或者是賠償的
責任,不過通常是不會有這個明文,通常都是【以實物為準或不負擔保贈品瑕疵之類的
文字】,不過你仍然可以去跟他說看看,通常會給換比較多,所以啦!!!根本沒有不完全
給付的問題...所以...就是這樣....。
後記:
寫的有點亂...思路寫的有點細,有錯請指教...J大...指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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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idit:謝謝您,希望明天可以有一個滿意的結果。 04/15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