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公寓頂樓公有地加裝小耳朵問題
時間Thu Apr 12 17:39:14 2007
※ 引述《kando (拼20~50名校!!)》之銘言:
: 我家住在一個公寓內的3和4樓
: 公寓只有到4樓,而公寓頂樓的平面我們家有使用權
: 不過在頂樓又有一個高6公尺的水泥地放置公共水塔
: 那塊地放了水塔後,已經沒有多少空間可再放其他東西
: 而放水塔的水泥地是公寓全體住戶的公有地 公寓共有6戶人家
: 今天住在2樓的人家想在頂樓的水泥地裝小耳朵給他們自己用
: 剛好被我家人發現,委宛地告知他們要裝應該經過全體住戶的同意
: 沒想到對方口氣不好地回我們說公有地他為什麼不能裝自己的東西
: 負責裝的工人其實也有跟我們說通常這種事最少要跟大家打聲招呼
: 如果是公用的當然沒問題,不過像裝這種私人用的小耳朵連工人自己都坦承不妥
: 工人的意思也是要對方先跟鄰居談好後他們才要來裝
: 不過我怕2樓人家會偷偷裝上育 等裝了後要拆又很麻煩
: 想請問有沒有相關法律可以用
: 就是可以告知對方在公寓的公有地私自架設私人用小耳朵是違法的
: 謝謝
首先,怎麼又筆戰了...法律人在幫別人回答的時後,請拋開個人情感的回應,不然
請先表明您是隨鄉民進來看熱鬧的,不小心站前面了點。加了那麼多情感的回應,顯
然法律人的基本思考教育有點不太夠。
這邊除了原po自回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外,還可以主張
1. 民法184侵權行為,主張回復原狀,拆除。
(共有物之特定部份,當然不可作特定人使用,除非大家同意,此時會有一個契約
存在,才合法)。
2. 民法179 不當得利,就裝小耳朵使用【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可以為全體住戶請求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理由同上)
3. 要主張以上兩個權利,依民法828條規定,除其他法律有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
另有契約訂定者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所以如果要請求以上兩個權利,原則上應得全體住戶同意(口頭書面皆可,該占用戶
除外),再由全體或單一人向對方請求賠償跟拆除。
如住戶規約有特別規定,優先適用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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