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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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寓顶楼公有地加装小耳朵问题
时间Thu Apr 12 17:39:14 2007
※ 引述《kando (拼20~50名校!!)》之铭言:
: 我家住在一个公寓内的3和4楼
: 公寓只有到4楼,而公寓顶楼的平面我们家有使用权
: 不过在顶楼又有一个高6公尺的水泥地放置公共水塔
: 那块地放了水塔後,已经没有多少空间可再放其他东西
: 而放水塔的水泥地是公寓全体住户的公有地 公寓共有6户人家
: 今天住在2楼的人家想在顶楼的水泥地装小耳朵给他们自己用
: 刚好被我家人发现,委宛地告知他们要装应该经过全体住户的同意
: 没想到对方口气不好地回我们说公有地他为什麽不能装自己的东西
: 负责装的工人其实也有跟我们说通常这种事最少要跟大家打声招呼
: 如果是公用的当然没问题,不过像装这种私人用的小耳朵连工人自己都坦承不妥
: 工人的意思也是要对方先跟邻居谈好後他们才要来装
: 不过我怕2楼人家会偷偷装上育 等装了後要拆又很麻烦
: 想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可以用
: 就是可以告知对方在公寓的公有地私自架设私人用小耳朵是违法的
: 谢谢
首先,怎麽又笔战了...法律人在帮别人回答的时後,请抛开个人情感的回应,不然
请先表明您是随乡民进来看热闹的,不小心站前面了点。加了那麽多情感的回应,显
然法律人的基本思考教育有点不太够。
这边除了原po自回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外,还可以主张
1. 民法184侵权行为,主张回复原状,拆除。
(共有物之特定部份,当然不可作特定人使用,除非大家同意,此时会有一个契约
存在,才合法)。
2. 民法179 不当得利,就装小耳朵使用【相当於租金之利益】可以为全体住户请求
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
(理由同上)
3. 要主张以上两个权利,依民法828条规定,除其他法律有规定(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或
另有契约订定者外,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同意:
所以如果要请求以上两个权利,原则上应得全体住户同意(口头书面皆可,该占用户
除外),再由全体或单一人向对方请求赔偿跟拆除。
如住户规约有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住户规约,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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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79.79
1F:推 Idnak:极推~ 04/13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