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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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不能勝任開除職務? 資遣費 工作失誤罰錢?
時間Thu Apr 5 23:24:37 2007
※ 引述《Crradoe (a5424)》之銘言:
: ※ 引述《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誰來救我)》之銘言:
: :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我想請問所謂“不能勝任”的定義是不是又變成一種
: 當雇主想解雇這個人時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詞的藉口了
: 反正老闆們以一句我就是認為你不能勝任,問原因為何
: 如果老闆真想要這人走人時,任何小毛病都可以挑的啊
: 例如有些事情的錯誤也許在別的主管眼裡這是小事
: 但若不幸遇上沒擔當或者觀念差異的,對你不爽的主管
: 他會說我的觀念就是這樣叫“情節重大”...你走人....
: 那我們這些勞工怎麼辦,有時候很討厭訂法律的訂這種
: 沒有明確的條文,如何解讀各人有不同啊....
這條的確是拿來資遣勞工所使用的手段,但是相對的有很多的資遣勞工手段,
勞工連資遣費都拿不到,老闆還說是開除勞工,那這些連資遣費都拿不到的,
不就更可憐,但是實務上就是如此,可是勞工還是可以提出反擊之道,
如果覺得雇主非法解雇,全因不合理亂解雇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這個訴訟打贏,等同回到不受解雇之事由,繼續雇用當中,訴訟期間仍要給付薪資.
(但是自己要想辦法準備證據,證明老闆是非法非此理由解雇,別說這太困難,
還是有人贏過,而且勝訴之後,那訴訟期間大概都一兩年多,期間薪資蠻可觀的)
: :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我(我是做出納)最近遇到我的主管為了“管理”我,訂了一些如果我做錯事就要罰款
: 例如:寫匯單、開立支票、KEY報表,有寫錯字、數字,若被我的小主管或他(經理)
: 或是負責蓋章的主管發現,有個重點哦,即使我的2位主管看過文件了但沒發現錯誤
: 而是別的主管(只剩蓋章的人和董事長)發現也要罰哦。
: 第一次要罰款100元或500元,第三次就記申誡,累計超過
: 三次申誡就免職,如果有些嚴重情節,比如擅自變更工作方式
: (不管這變更方式是否有什麼重大影響)
: 只要它認定他喜歡你變更原來流程沒照作或者有什麼他認為
: 嚴重就記小過,我曾提出疑問說,為什麼記小過沒有累計3次免職
: 反而三次申誡就要免職,主管回答我,這是在幫你改善小過錯,뜊: 如果有些事情不是罰錢或記申誡的範圍,則到時會應狀況而訂,
: 不見得是只記小過啊,可能是免職
: 我心裡想,那擺明了你們想怎麼認定就怎麼處置嘛,
: 要我簽這張A4紙裡打的滿滿罰則有啥用咧....
: 只是為了工作,想領這份薪水我只好忍著,我能不簽嗎?
: 我想問他們訂這種罰錢罰則是不是違反勞基法,有人這麼告訴我。
: 請問有人遇過類似這種情況嗎?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如果你認為這是公司不合理處分,亂罰員工罰款,那當然自己也可以不交,
如果公司私自從薪水扣錢,那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但是要保有工作的話,
當然公司說要罰款還是要交,只是今天如果你覺得公司不好沒有前途,那為何不換工作?
公司內部規定一般來說要把員工守則送交至主管機關審查工作規則,等審查通過之後,
此工作規則才具有效力,並非是公司單方面規範即算生效.
此外,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這是勞資雙方合理解釋,
可以私下協議解決,當然就私下協議解決,不能和解,那可去勞工局申請召開協調會,
如果勞工局協調會也不成立,最後當然一樣,如前述仍可至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雇主可以選擇僱用不僱用勞工,若僱用勞工,那當然要每個月給薪水,資遣要給資遣費.
勞工可選擇受不受僱用,不喜歡這家公司可以換別家,如果沒有其他工作的話,
那建議在找到其他好工作之前先忍著,然後想辦法透過其他管道找其他工作,
找到就提出離職申請吧,勞資雙方不見得都對勞工不利,現在雇主也有很多無奈,
很多雇主面對現在新一代求職者受僱,做個三伍天連一句辭職都沒講就走了,
所以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各自為各自打算,找尋最適合自己的路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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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命的研究生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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