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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radoe (a5424)》之铭言: : ※ 引述《sunhappy (苦哈哈的日子~~ 谁来救我)》之铭言: : :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 : 第 11 条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 : 五 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 我想请问所谓“不能胜任”的定义是不是又变成一种 : 当雇主想解雇这个人时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藉口了 : 反正老板们以一句我就是认为你不能胜任,问原因为何 : 如果老板真想要这人走人时,任何小毛病都可以挑的啊 : 例如有些事情的错误也许在别的主管眼里这是小事 : 但若不幸遇上没担当或者观念差异的,对你不爽的主管 : 他会说我的观念就是这样叫“情节重大”...你走人.... : 那我们这些劳工怎麽办,有时候很讨厌订法律的订这种 : 没有明确的条文,如何解读各人有不同啊.... 这条的确是拿来资遣劳工所使用的手段,但是相对的有很多的资遣劳工手段, 劳工连资遣费都拿不到,老板还说是开除劳工,那这些连资遣费都拿不到的, 不就更可怜,但是实务上就是如此,可是劳工还是可以提出反击之道, 如果觉得雇主非法解雇,全因不合理乱解雇劳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之诉", 这个诉讼打赢,等同回到不受解雇之事由,继续雇用当中,诉讼期间仍要给付薪资. (但是自己要想办法准备证据,证明老板是非法非此理由解雇,别说这太困难, 还是有人赢过,而且胜诉之後,那诉讼期间大概都一两年多,期间薪资蛮可观的) : : 第 12 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 : 四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 我(我是做出纳)最近遇到我的主管为了“管理”我,订了一些如果我做错事就要罚款 : 例如:写汇单、开立支票、KEY报表,有写错字、数字,若被我的小主管或他(经理) : 或是负责盖章的主管发现,有个重点哦,即使我的2位主管看过文件了但没发现错误 : 而是别的主管(只剩盖章的人和董事长)发现也要罚哦。 : 第一次要罚款100元或500元,第三次就记申诫,累计超过 : 三次申诫就免职,如果有些严重情节,比如擅自变更工作方式 : (不管这变更方式是否有什麽重大影响) : 只要它认定他喜欢你变更原来流程没照作或者有什麽他认为 : 严重就记小过,我曾提出疑问说,为什麽记小过没有累计3次免职 : 反而三次申诫就要免职,主管回答我,这是在帮你改善小过错,뜊: 如果有些事情不是罚钱或记申诫的范围,则到时会应状况而订, : 不见得是只记小过啊,可能是免职 : 我心里想,那摆明了你们想怎麽认定就怎麽处置嘛, : 要我签这张A4纸里打的满满罚则有啥用咧.... : 只是为了工作,想领这份薪水我只好忍着,我能不签吗? : 我想问他们订这种罚钱罚则是不是违反劳基法,有人这麽告诉我。 : 请问有人遇过类似这种情况吗?我该采取什麽行动呢? 如果你认为这是公司不合理处分,乱罚员工罚款,那当然自己也可以不交, 如果公司私自从薪水扣钱,那当然就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6条规定,但是要保有工作的话, 当然公司说要罚款还是要交,只是今天如果你觉得公司不好没有前途,那为何不换工作? 公司内部规定一般来说要把员工守则送交至主管机关审查工作规则,等审查通过之後, 此工作规则才具有效力,并非是公司单方面规范即算生效. 此外,四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这是劳资双方合理解释, 可以私下协议解决,当然就私下协议解决,不能和解,那可去劳工局申请召开协调会, 如果劳工局协调会也不成立,最後当然一样,如前述仍可至法院打"确认雇佣关系之诉". 雇主可以选择雇用不雇用劳工,若雇用劳工,那当然要每个月给薪水,资遣要给资遣费. 劳工可选择受不受雇用,不喜欢这家公司可以换别家,如果没有其他工作的话, 那建议在找到其他好工作之前先忍着,然後想办法透过其他管道找其他工作, 找到就提出离职申请吧,劳资双方不见得都对劳工不利,现在雇主也有很多无奈, 很多雇主面对现在新一代求职者受雇,做个三伍天连一句辞职都没讲就走了, 所以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各自为各自打算,找寻最适合自己的路比较好. --  徵求法官 检察官 警察 劳动检查员 给我作为论文访谈对象,  有没有好心人认识,介绍一下,小弟必定请吃饭作为答谢. 苦命的研究生上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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