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No.48 "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土地所有權問題
時間Wed Apr 4 10:00:50 2007
: 就我所知,出租的為"地上物所有權"
: 土地還是我們家族的
: 就像是一棟房子出租,土地還是房東的
: 只是因為是於日據時代出租的,按照代書所言,變成無租期之租約
: 除非他們自己解約,否則無法收回地上物所有權
: 加上因為無租金規定,變成只能以公告地價計算其地上物所有權租金
: 因此我們也無法在未解約的情況下將土地賣出
: 除非地上物自然損毀或是他們違法加蓋之類的使我們可以不續租
: 現在他們已經不能加蓋,現在上面建築為當初租時所蓋
: 以上為代書解釋
話先說在前面,資訊不足,你講的也是轉述代書所說
相關事證不知道的話,會有很多假設存在....
所以我是建議,花個幾千元去找個律師諮詢吧(事證都拿去)
簡單講一下,本件至少有兩種可能:
1.出租的是房屋時
土地法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
在1.假設下,可以知道不是沒有機會收回房屋(除代書說的房屋毀損外)
不過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可不是自己主觀上嘴巴說說就算....
如果真要打官司的話,找律師幫忙想辦法吧
2.出租的是土地,且房屋是他們自己蓋的
土地法103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
一 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在2.假設下,可以知道要收回土地好像更難
(第一款是定有期限的租約,二到五款是未定有期限的租約)
不過針對第一款,實務上是曾經有認為所謂定有期限
是包含:"定有確定期限"及"定有不確定期限"二種
至於後者是要透過契約的解釋而來
怎麼解釋?要細看事實及律師會不會凹
總之是如果那樣的話,所謂定有不確定期限
將會回到民法449條第1項,租賃契約的期限會變成20年!!
講到這裡你應該可以了解,你們也不是毫無機會收回土地
: 現在只剩下一戶人家,他們其他子孫四處分散,還有到國外定居的
: 但是就是繼續租而不解約,就如大大說的分散而不易收租金
: 我在想是否可行文(不交就解約),讓他們自己把租金交給我們
: 而不用我們收得很辛苦,當然最好就是解約
: 因為造公告地價根本也沒多少錢可以收,他們也是因此寧可付租金強佔
覺得租金太少 低於附近土地一般行情太多的話
去告調整租金之訴吧,只是這種官司不容易勝
: 另外第二點是代書在幫我們處理土地問題時
: 發現我們還有一塊山坡地可以繼承
: 但是去辦的時候發現上面被蓋電塔,還有不知道是誰蓋的產業道路
: 據我了解是代書有行文去台電,台電回覆說是為了地區的供電什麼什麼的
: 但是我覺得應該可以求償或是要求租金之類的所以上來問問看可以怎麼處理?
上次推文有點混 @.@
其實照你這樣講的話應該是要看電業法
電業法第51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
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
並應於事
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
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電業法53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如有損
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
我要說的是,想要求補償必須把損害計算出來
比如無法使用該部分的土地面積有多少?
每坪使用的利益多少?(以等值租金計算)
以上個人意見 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220.170.62 (04/04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