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No.48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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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土地所有权问题
时间Wed Apr 4 10:00:50 2007
: 就我所知,出租的为"地上物所有权"
: 土地还是我们家族的
: 就像是一栋房子出租,土地还是房东的
: 只是因为是於日据时代出租的,按照代书所言,变成无租期之租约
: 除非他们自己解约,否则无法收回地上物所有权
: 加上因为无租金规定,变成只能以公告地价计算其地上物所有权租金
: 因此我们也无法在未解约的情况下将土地卖出
: 除非地上物自然损毁或是他们违法加盖之类的使我们可以不续租
: 现在他们已经不能加盖,现在上面建筑为当初租时所盖
: 以上为代书解释
话先说在前面,资讯不足,你讲的也是转述代书所说
相关事证不知道的话,会有很多假设存在....
所以我是建议,花个几千元去找个律师谘询吧(事证都拿去)
简单讲一下,本件至少有两种可能:
1.出租的是房屋时
土地法100条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二 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於他人时。
三 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
四 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五 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
六 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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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假设下,可以知道不是没有机会收回房屋(除代书说的房屋毁损外)
不过第一款所谓"收回自住"可不是自己主观上嘴巴说说就算....
如果真要打官司的话,找律师帮忙想办法吧
2.出租的是土地,且房屋是他们自己盖的
土地法103条
租用建筑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
一 契约年限届满时。
二 承租人以基地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三 承租人转租基地於他人时。
四 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以担保现金抵偿外,达二年以上时。
五 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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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假设下,可以知道要收回土地好像更难
(第一款是定有期限的租约,二到五款是未定有期限的租约)
不过针对第一款,实务上是曾经有认为所谓定有期限
是包含:"定有确定期限"及"定有不确定期限"二种
至於後者是要透过契约的解释而来
怎麽解释?要细看事实及律师会不会凹
总之是如果那样的话,所谓定有不确定期限
将会回到民法449条第1项,租赁契约的期限会变成20年!!
讲到这里你应该可以了解,你们也不是毫无机会收回土地
: 现在只剩下一户人家,他们其他子孙四处分散,还有到国外定居的
: 但是就是继续租而不解约,就如大大说的分散而不易收租金
: 我在想是否可行文(不交就解约),让他们自己把租金交给我们
: 而不用我们收得很辛苦,当然最好就是解约
: 因为造公告地价根本也没多少钱可以收,他们也是因此宁可付租金强占
觉得租金太少 低於附近土地一般行情太多的话
去告调整租金之诉吧,只是这种官司不容易胜
: 另外第二点是代书在帮我们处理土地问题时
: 发现我们还有一块山坡地可以继承
: 但是去办的时候发现上面被盖电塔,还有不知道是谁盖的产业道路
: 据我了解是代书有行文去台电,台电回覆说是为了地区的供电什麽什麽的
: 但是我觉得应该可以求偿或是要求租金之类的所以上来问问看可以怎麽处理?
上次推文有点混 @.@
其实照你这样讲的话应该是要看电业法
电业法第51条
电业於必要时,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间,或无建
筑物之土地上设置线路。但以不妨碍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为限,
并应於事
先书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异议,得申请地方
政府许可先行施工,并应於施工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电业法53条
前三条所订各事项,应择其无损害或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如有损
害,应按损害之程度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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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说的是,想要求补偿必须把损害计算出来
比如无法使用该部分的土地面积有多少?
每坪使用的利益多少?(以等值租金计算)
以上个人意见 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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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0.170.62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220.170.62 (04/04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