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No.48 "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租屋經驗談
時間Fri Mar 30 17:51:56 2007
主要就是兩個問題
一、就你上網貼的文章內容構成物,作排列組合的話:
A 真的事實,且未有情緒性字眼(如謾罵啦等等)
B 真的事實,但具有情緒性字眼
C 假的事實,但未有情緒性字眼
D 假的事實,且具有情緒性字眼
首先如果有情緒性謾罵人家的話,則會有觸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所以即便是在B的情形,你還是可能有構成這個罪的風險 (刑法309條)
再者,倘若你鋪陳了一個虛構的事實而影響了人家名譽,
那這會構成誹謗罪(刑法310條)應該沒有太大疑問.....
重點在,如果你說的確是事實,但因為損害了他名譽
因此被他提出了誹謗罪的告訴(他一定會說你講假話)
那你要怎麼辦?你說你講的是真實,可是誰證明?
這就涉及了刑法310條第三項的舉證麻煩了
如果不去討論"證明真實性必須要證明到什麼程度"的問題的話
希望原po了解,講話必須有所"本",今天你在發表之前請先仔細想想
萬一連個"本"可能都沒辦法拿出來的話,那我建議盡量不要去惹麻煩
(因為實在不想看到東華事件再度重演)
不過寫文章有很多方式,如果真的有學弟妹想知道
那私底下寫信分享經驗應該是最不會有涉訟風險的方式
二、換鎖的問題,你可以換,但租約到期交屋時,記得換回去....
以上個人意見 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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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all法條在這可以查得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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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220.170.62 (03/30 18:00)
1F:推 cooljiunn:感謝!!! 我了解了!! 謝謝你的建議!! 03/30 18:12
2F:推 ivysky:其實就算有所本,也是可能被告,就算對方無勝算,出庭很累呀!! 03/30 19:18
3F:推 ivysky:總之,公開言論務必謹慎. 03/30 19:20
4F:推 ivysky:換鎖時請鎖匠找同型的鎖,儘量別鑽孔,以免到約時被房東刁難. 03/30 19:26
5F:推 Telfair:就算是假的事實誹謗到對方 也不一定構成刑法310 03/30 20:22
這裡小弟不是很懂?可否舉例說明?
6F:→ Telfair:對公眾人物或公眾事務 誹謗之事客觀真實 絕對不罰 03/30 20:23
這當然,不過本文未詳細談及「公共事務關連性」問題
主要立足點在於,這應該不是本案例重點..所以就省略未提
7F:→ Telfair:如果客觀上不是真實 那才是釋字509所說的舉證程度的問題 03/30 20:24
這我又不是很懂了,客觀真實到底存不存在是要透過檢驗
除非它是一個眾所周知的無庸舉證事實.........
8F:→ Telfair:如果誹謗的是私人 也沒涉及公眾利益 那麼一定要舉證是客觀 03/30 20:25
9F:→ Telfair:真實 才會不罰 03/30 20:26
我的原文結論在於,凡涉及誹謗罪,都是會碰到舉證的麻煩
這還沒去討論310條3項後段公共事務關連性的層次....
因為小弟是立於原PO討論的事務已經符合公共事務關連的前提下才發文
為免誤會,感謝T板友補充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49.86 (03/30 21:37)
10F:推 cooljiunn:恩 換鎖 我是請我爸 今天去換的 也是喇叭鎖 03/30 23:07
11F:→ cooljiunn:等我不住 6/30前 會換回原本的鎖... 而且我爸也打電話 03/30 23:07
12F:→ cooljiunn:告知房東了... 為了自保 因為其他學生說 看過他沒經 03/30 23:08
13F:→ cooljiunn:過 允許 就開同學的房間 很過分 我大可屋賴他偷東西 03/30 23:09
14F:推 ivysky:自保就好,不要隨便誣賴人哦~呵~ 03/31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