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tita (許我一隻貓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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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時間Tue Mar 27 11:59:01 2007
首先 我不是法律人...有錯請指證
第 272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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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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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第 117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
,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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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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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請求分擔。
1. 跟據272條 我不認為那是連帶債務
2. 只要當初你沒有繼承到遺產 沒有所得部分
妳只要負責你那一部份即可
3.故他們才要妳簽債權確認.....去擔保應該部屬於你的債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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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不了癡情夜別忘記傷心痛
我的一生一世只有妳會懂
我愛上妳給的痛 只要活在妳的懷中
但求今生化做伴妳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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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30.187.125
※ 編輯: titita 來自: 163.30.187.125 (03/27 12:02)
推 JackeyChen:嗯 這件案子應該是用民法1153條才對 03/27 12:12
1F:→ JackeyChen:1169跟本案比較沒有關聯..以上個人看法 03/27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