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tita (许我一只猫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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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抛弃继承的问题
时间Tue Mar 27 11:59:01 2007
首先 我不是法律人...有错请指证
第 272 条 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者,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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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连带债务。
无前项之明示时,连带债务之成立,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
1169 条 遗产分割後,各继承人按其所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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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他继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债权,就遗产分割时债务人之支付能力,负担保之责。
前项债权,附有停止条件或未届清偿期者,各继承人就应清偿时债务人之
支付能力,负担保之责。
第 1170 条 依前二条规定负担保责任之继承人中,有无支付能力不能偿还其分担额者
,其不能偿还之部分,由有请求权之继承人与他继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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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担之。但其不能偿还,系由有请求权人之过失所致者,不得对於他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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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人请求分担。
1. 跟据272条 我不认为那是连带债务
2. 只要当初你没有继承到遗产 没有所得部分
你只要负责你那一部份即可
3.故他们才要你签债权确认.....去担保应该部属於你的债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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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不了痴情夜别忘记伤心痛
我的一生一世只有你会懂
我爱上你给的痛 只要活在你的怀中
但求今生化做伴你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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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30.187.125
※ 编辑: titita 来自: 163.30.187.125 (03/27 12:02)
推 JackeyChen:嗯 这件案子应该是用民法1153条才对 03/27 12:12
1F:→ JackeyChen:1169跟本案比较没有关联..以上个人看法 03/27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