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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oan (無暱稱)》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吾人有兩件法律問題想向各位先進請益。 : 1.朋友於台北橋(台北-->三重)上,一上橋及靠左側行駛欲行走環河南路前往 : 蘆洲,然而在橋上右側為往三重重新路,一位老伯因走錯路情急轉向往環河南 : 路的方向行駛,警方研判老伯因「轉向疏忽」導致撞傷當事人。 : 在醫院時,公司長官建議他暫且求償兩萬(粗估財物、傷勢等),但加害人不肯 : 故在前兩個禮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剛剛去偵察隊,加害人持續不肯認錯、甚至說他當時也受傷、褲子破損等,他 : 認為我朋有意有過失(肇事責任分析我朋友的欄位為「空白」)。故和解失敗, : 因為我朋友為運輸業,同事、長官認為朋友的求償僅止於財物的損失,傷疤、 : 精神等尚未任列於賠償金額中,故建議他在提出告訴後提高求償金額。 : 請問:a.除了過失傷害外,還有什麼是可以列舉加害人違反的法律條文?b. : 精神、傷痕處理等,其求償的金額是如何評估?(財物損失確實是將近兩萬, : 包括衣服、褲子、手錶、機車維修...等等)謝謝。 1. 現在是提傷害告訴,要記得附帶民事求償,求償的依據是 一‧【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主張對方有過失侵害被害人的權利 【肇事責任就是過失的依據】,此部份求償為財物損失之部份。 二‧【民法第193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項之請求是針對於【身體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或因受傷而增加之生 活開銷等等的】。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 本項即所謂【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權】,但是通常要不到多少....。 2. 計算方式: 一‧民法184及193第一項之計算方式: 依民法第216之規定: (1)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 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2)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所以,就財物損失之部份,以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限,或請求對方【 為回復原狀之必要措施】,比如說修好車子之後,價值還是明顯減少的話,還 可以再請求【不能回復部份之價值】,再來就受傷之部份【醫藥費、不能工作 之損失、相關醫療器材支出等等】都在主張之列。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之精神慰撫金,沒有一定數額,法官有裁量權,隨人喊價。 以上之金額,還須考慮到【與有過失】之問題,就是是否有過失相抵,法官不一定 會就你請求的金額做完全的給付,但是有主張,喊價的起跳當然會高一點。 : 2.吾人停放路邊之汽車,因遭某工程車撞擊擊而造成財物損失,但由於是個人 : 經追查後查得肇事人的聯絡電話,但無姓名以及車號,交通警察說如果要由手 : 機查詢當事人資料可能要更久的時間,請問我還有什麼地方是該加強的?又我 : 可以要求我要回原廠維修嗎? : 謝謝各位先進撥空瀏覽。 1. 工程車撞到阿?這時當然還是主張【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然後,我建議您可以 向【工程車所屬的公司】請求賠償會比較快。 依據:民法第188條規定: (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 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所以囉,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會比較快,也比較容易。 2. 回原廠維修與否,會牽涉到:民法第213條回復原狀的認定問題,如果說【一定要回 原廠才能達到回復原狀或原價值】當然可以主張要回原廠修,如果【回原廠修與不回 原廠修一樣能達到回復原狀或原價值時】,則就要看加害人願不願意了,如果原廠貴 很多,而對方又不願意時,那要主張回原廠修是【必要費用】就有點問題了... 原則上大多是當事人間協調,或者你直接請求修車金額給付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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