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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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1.骑乘机车被撞2.肇事逃逸问题
时间Wed Mar 21 20:52:22 2007
※ 引述《shaoan (无昵称)》之铭言:
: 各位先进好,吾人有两件法律问题想向各位先进请益。
: 1.朋友於台北桥(台北-->三重)上,一上桥及靠左侧行驶欲行走环河南路前往
: 芦洲,然而在桥上右侧为往三重重新路,一位老伯因走错路情急转向往环河南
: 路的方向行驶,警方研判老伯因「转向疏忽」导致撞伤当事人。
: 在医院时,公司长官建议他暂且求偿两万(粗估财物、伤势等),但加害人不肯
: 故在前两个礼拜提出过失伤害告诉。
: 刚刚去侦察队,加害人持续不肯认错、甚至说他当时也受伤、裤子破损等,他
: 认为我朋有意有过失(肇事责任分析我朋友的栏位为「空白」)。故和解失败,
: 因为我朋友为运输业,同事、长官认为朋友的求偿仅止於财物的损失,伤疤、
: 精神等尚未任列於赔偿金额中,故建议他在提出告诉後提高求偿金额。
: 请问:a.除了过失伤害外,还有什麽是可以列举加害人违反的法律条文?b.
: 精神、伤痕处理等,其求偿的金额是如何评估?(财物损失确实是将近两万,
: 包括衣服、裤子、手表、机车维修...等等)谢谢。
1. 现在是提伤害告诉,要记得附带民事求偿,求偿的依据是
一‧【民法第184条】侵权行为之规定,主张对方有过失侵害被害人的权利
【肇事责任就是过失的依据】,此部份求偿为财物损失之部份。
二‧【民法第193条第一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於被害人因此
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项之请求是针对於【身体受伤所支出之医疗费、或因受伤而增加之生
活开销等等的】。
三‧【民法第195条第一项】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被害人虽
非财产上之损失,亦得请求相当之金额。
本项即所谓【精神慰抚金之请求权】,但是通常要不到多少....。
2. 计算方式:
一‧民法184及193第一项之计算方式:
依民法第216之规定:
(1)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
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
(2)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视为所失利益。
所以,就财物损失之部份,以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为限,或请求对方【
为回复原状之必要措施】,比如说修好车子之後,价值还是明显减少的话,还
可以再请求【不能回复部份之价值】,再来就受伤之部份【医药费、不能工作
之损失、相关医疗器材支出等等】都在主张之列。
二‧民法第195条第一项之精神慰抚金,没有一定数额,法官有裁量权,随人喊价。
以上之金额,还须考虑到【与有过失】之问题,就是是否有过失相抵,法官不一定
会就你请求的金额做完全的给付,但是有主张,喊价的起跳当然会高一点。
: 2.吾人停放路边之汽车,因遭某工程车撞击击而造成财物损失,但由於是个人
: 经追查後查得肇事人的联络电话,但无姓名以及车号,交通警察说如果要由手
: 机查询当事人资料可能要更久的时间,请问我还有什麽地方是该加强的?又我
: 可以要求我要回原厂维修吗?
: 谢谢各位先进拨空浏览。
1. 工程车撞到阿?这时当然还是主张【民法184条】的侵权行为,然後,我建议您可以
向【工程车所属的公司】请求赔偿会比较快。
依据:民法第188条规定:
(1)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
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
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所以罗,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会比较快,也比较容易。
2. 回原厂维修与否,会牵涉到:民法第213条回复原状的认定问题,如果说【一定要回
原厂才能达到回复原状或原价值】当然可以主张要回原厂修,如果【回原厂修与不回
原厂修一样能达到回复原状或原价值时】,则就要看加害人愿不愿意了,如果原厂贵
很多,而对方又不愿意时,那要主张回原厂修是【必要费用】就有点问题了...
原则上大多是当事人间协调,或者你直接请求修车金额给付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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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79.79
1F:推 shaoan:感恩 03/22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