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wtint (冷月葬詩魂)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政府未得共同持有地主之徵收同意強行侵權問題(急件)\
時間Wed Mar 21 12:58:12 2007
之前我已經問過一次相關問題,詳見:
8496 1 2/12 showtint □ [問題] 私有土地被造路者先斬後奏的侵權問題
現在此案已經在數個單位間踢來踢去,
(國工局出資,縣府為主管單位,鄉公所為主辦機關)
直到現在雖已開了許多會議,但問題並未解決,
難道要訴諸法院了?
首先是公所回應,說土地只要有1/2地主同意,即可強制徵收「整塊土地」!
這點不知憑著是我國法的哪條規定,應該是他們亂說吧?
應該是只能徵收工程所「實際侵佔」的土地吧?(不含周遭土地)
這塊私有畸零土地原係我祖父及其兄長共同持有,但簽有協議,土地使用權歸於我祖父。
由於兩人現已歿,故土地1/2由祖父兄長的兒子持有,
其他1/2則由我祖父之十個子女共同持有。
在新建整個道路之前(新建道路是為了截彎取直,舊路比新路長一些而已),
公所的土地徵收協調會,當時我們不願意被徵收,
故最後會議結果,整個工程將不會利用我家的畸零地,所以亦無須徵收。
但真正施工時,家父即發現已侵害到我家畸零地(未被徵收),
屢次前往陳情與訴求,(依民法767賦予之權利)
但施工單位、監工單位等,並未使工程暫停,反而越做越快。
直到不久前才由地政事務所測定整個工程已侵犯到我家之畸零地。
現在土地業已被侵害,如不能請求拆除復原,則要求賠償。
但土地上原種有多種農作物,不論是被挖掉的,還是現在還殘存的,都需要賠償吧?
但公所開的價錢太低就算了,還說要我們拿出照片證明那些農作物曾經存在~
問題是我們是被侵害,被施工單位強制挖掉,我們有不能負舉證責任之苦衷…
(難道要歸咎當初我們沒有賴在那邊不走,讓他們不能挖?)
現在該如何保障我們的權利?
(被侵害的部分之最優補償,還有其他未被波及的土地,可不被徵收)
(按公所說法,只要1/2地主同意就可以徵收「整塊」土地)
難道要上法院嗎?...
還請法律諸位大德賜教,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7.73
1F:推 yeechin:你按地界興建一道矮牆(不要建照那種的)施工單位不能拆除 03/21 13:31
2F:→ yeechin:但請求賠償會是比較和緩的方法 03/21 13:34
3F:推 ivysky:兩篇文為同一事件,我把它們改為同標,以有連結,利於查詢. 03/21 14:08
4F:推 ivysky:昨新聞,傳一鉅商為後事舖陳取葬身之地,有類似爭議? 03/21 14:11
5F:推 showtint:我翻了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未見1/2地主同意,即可強制 03/21 23:25
6F:→ showtint:徵收「整塊土地」(其他部分非基於交通事業之公共利益) 03/21 23:25
7F:→ showtint:公所課長所言,是否要故意欺騙地主? 03/21 23:27
8F:推 Christineyu:最近處理的是私人自辦市地重劃的問題…是二分之一以上 03/22 08:23
9F:→ Christineyu: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可,法條很難明確看出來 03/22 08:23
10F:→ Christineyu:私人自辦是引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辦法… 03/22 08:24
11F:→ Christineyu:第九、十三、二五條…不過私人自辦的差別在…他們為了 03/22 08:25
12F:→ Christineyu:避免糾紛,通常會盡力使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03/22 08:27
13F:推 Christineyu:但你要先確定全部徵收範圍,確定你們土地是否在範圍內 03/22 08:28
14F:推 showtint:本地是位在水源保護區內,而被侵佔的部分因基於交通事業 03/23 02:38
15F:→ showtint:之公共利益,依法得被強制徵收。但其他工程未利用土地, 03/23 02:39
16F:→ showtint:因不能被強制徵收吧?目前所有權人的確是過1/2要賣...但 03/23 02:40
17F:→ showtint:家父是不願意賣其他未被侵佔的土地的。所以只要有人不賣 03/23 02:41
18F:→ showtint:未被造路侵佔的土地應可以不被強制徵收吧? 03/23 02:42
19F:推 Christineyu:我所謂的二分之一土地所有權人是指該重劃範圍人所有土 03/23 08:10
20F:→ Christineyu:地所有權人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不是單指該土地 03/23 08:10
21F:→ Christineyu:所以要看重劃範圍大小…這件應該也是重劃案吧? 03/23 08:11
22F:推 Christineyu:你說的情況應是土地法三四之一的情形…單純共有人處分 03/23 08:13
23F:→ Christineyu:土地的問題,這跟因重劃徵收的情形是不同範圍的… 03/23 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