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時間Tue Mar 20 22:28:06 2007
※ 引述《HOLDONY (征服者入侵)》之銘言:
: 我是gay
: 如果有個人要來我家幫我宣揚
: 讓四周鄰居都知道
: 請問這樣有違反任何法律嗎
: 我有沒有反制的方式?
: 感謝大家
原PO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
1.宣揚原PO為同性戀是否違反任何法律?
2.原PO對於上述的行為,有無任何(法律)上的反制方式?
針對第一個問題,
我目前想的到的刑法相關法條(註一)是:「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原PO所問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毀謗罪,因為原PO是否
為同性戀,根據同條第3 項應屬於「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
換句話說,原PO即使是同性戀,這件事情應該可以認為是原PO的隱私而且
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該行為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根據我初步查詢的結果,實務認為指摘他人為同性戀足以構成誹謗罪,且
可請求侵害名譽之民事損害賠償(參見台灣高等法院89年訴更(一)字第
6 號判決),但是原PO的確是同性戀,因此法官在原PO的情形會怎麼下判
斷,目前不得而知,只能說我上段所提到的事項是對原PO最有利的一點。
另外,94年度上易字第228號也可以參考。這個案子是蕭大陸告許純美,曾
經被炒過一陣子新聞,不過我對這個案子的理由構成有點疑問, 所以就不
引了。
至於原PO的第二個問題,
法律上能做的是萬一真的有人做出原PO所擔心的行為,
請蒐集相關證據後提告,
不過最後是否成立犯罪很難說,
理由請見上述分析。
一點想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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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聽從我們的理智, 就永遠都不會談戀愛, 不會交朋友,
因為我們疑心太重.這當然太荒謬了.你隨時都得從懸崖跳下去,
然後在下降途中長出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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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LDONY:謝謝 03/21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