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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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这样有违法吗
时间Tue Mar 20 22:28:06 2007
※ 引述《HOLDONY (征服者入侵)》之铭言:
: 我是gay
: 如果有个人要来我家帮我宣扬
: 让四周邻居都知道
: 请问这样有违反任何法律吗
: 我有没有反制的方式?
: 感谢大家
原PO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1.宣扬原PO为同性恋是否违反任何法律?
2.原PO对於上述的行为,有无任何(法律)上的反制方式?
针对第一个问题,
我目前想的到的刑法相关法条(注一)是:「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原PO所问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10条第1项的毁谤罪,因为原PO是否
为同性恋,根据同条第3 项应属於「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
换句话说,原PO即使是同性恋,这件事情应该可以认为是原PO的隐私而且
与公共利益无关,所以该行为仍可能构成诽谤罪。
根据我初步查询的结果,实务认为指摘他人为同性恋足以构成诽谤罪,且
可请求侵害名誉之民事损害赔偿(参见台湾高等法院89年诉更(一)字第
6 号判决),但是原PO的确是同性恋,因此法官在原PO的情形会怎麽下判
断,目前不得而知,只能说我上段所提到的事项是对原PO最有利的一点。
另外,94年度上易字第228号也可以参考。这个案子是萧大陆告许纯美,曾
经被炒过一阵子新闻,不过我对这个案子的理由构成有点疑问, 所以就不
引了。
至於原PO的第二个问题,
法律上能做的是万一真的有人做出原PO所担心的行为,
请蒐集相关证据後提告,
不过最後是否成立犯罪很难说,
理由请见上述分析。
一点想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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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听从我们的理智, 就永远都不会谈恋爱, 不会交朋友,
因为我们疑心太重.这当然太荒谬了.你随时都得从悬崖跳下去,
然後在下降途中长出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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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167.187
1F:推 HOLDONY:谢谢 03/21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