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房客刻意破壞家具
時間Tue Mar 20 08:58:57 2007
※ 引述《AAAAAAAAA9 (小黑貓打滾記)》之銘言:
: 我媽透過仲介把我們家一層樓租給一些工人
: 結果這群工人每次不但都拖繳房租
: 還對我媽愛理不理的
: 抽菸結果不開窗戶 把整間弄的都是菸味
: 然後我媽前幾天又回去收房租時發現我們家有一個玄關櫃
: 工人們把點燃的香菸放在上面 結果木製玄關櫃燒出了一個很大的洞
: 跟他們講也講不聽 然後每次又拖繳房租 (有一次還拖了1個月才繳)
: 現在我媽不知道說被破壞的家具是要請他們賠還是怎麼處理
: 麻煩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 (扣押金的話 因為押金只有2萬8 根本不夠賠那個櫃子= =)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
產力。
(說明)按本項規定,您可以要求承租人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燒壞櫃子
除非承租人可以【證明已經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然應該要賠償。本案
承租人應賠償損害(依所述事實)
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二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損毀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如欲請求損害賠償,請依本項為請求權基礎(告人時用的法條)。
再來是補充:
1.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六條:
(1)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
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
止時起算。
(總結)也就是說,不用急著現在就跟他們要賠償,租賃契約仍在繼續中,破壞彼此合協
信賴之關係,似為不智之舉,因此只要【於租賃契約解除後兩年內】,向承租人
主張損害賠償就可以了。又當然得先就租押金之部份扣除損害,不足之部份再向
承租人請求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損害賠償。不過通常來說,如果對方不
給,數額又差不了太多的話,往往都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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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79.79
※ 編輯: dnoteb 來自: 163.29.79.79 (03/20 08:59)
※ 編輯: dnoteb 來自: 163.29.79.79 (03/20 09:06)
1F:推 AAAAAAAAA9:好的 很謝謝您提供的資訊 我會拿給我娘參考的 謝謝 03/20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