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都一萬p幣還沒變小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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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試用期離職也要付違約金嗎?
時間Mon Mar 19 09:58:46 2007
※ 引述《demoiselle (豆娘)》之銘言:
: : 我簽了一份工作契約 若工作未滿一年離職要付違約金
: : 但最近索取薪資明細時發現敝公司薪資少給 理由是
: : 因為我在試用期中
: : =================================================
: : 5、試用期規定
: : 5-1 新進人員試用期三個月
: : 5-2 新進人員單位主管進行考核,經考核達乙等(含)以上者,始為正
: : 式任用之員工。
: : 5-3 本公司同仁有特殊情形或不適任者,得由管理部審核後與以免試用。
: : 5-4 試用期間薪資
: : 有下列情況者,將隨時通知停止試用並與以解僱,其薪資發給至停
: : 止試用日止,且不發任何補償或遣散費,試用人員應無條件接受且
: : 不可以以任何理由題出異議。
: : 5-4-1 品行欠佳,服務績效不良或觸犯相關解雇規定者。
: : 5-4-2 經安全調查有不法情事者。
: : 5-4-3 經考核不合格者。「考核未達乙(不含)等者」。
: : =========================================================
: : 那麼我在這試用階段離職 是否就不用付違約金?
: 補上違約金條文:
: 乙方(就是本人我)若於助理訓練期間一年內片面終止合約,
: 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應補償甲方新台幣50,000元之訓練費用。
這個違約金很簡單的來講,就是公司要跟你索取訓練費用的違約金,
當然公司如果有先前有派你去受訓的情況下,當然會有些訓練費用,
所以如果你短期就離職,對公司還是會造成訓練費用上的損失,會想要透過契約轉嫁,
自然你要看你之前有沒有受過公司訓練,如果有那可能要差不多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但是賠償公司訓練損失,也不用按照契約書上載明多少就得要陪多少,
一般來說,法院是以公司實際訓練費用來作為求償,最高以契約載明為限.
: 因為陸陸續續被以還在試用期間為由,東扣西扣許多小錢
薪水不能亂扣錢,要扣錢要有理由,如果覺得對方亂扣可以去勞動檢查處(所)申訴
但是你也可以拿說要去申訴作為籌碼,來降低違約金之金額.
: 我對公司已經沒啥信心,很想走人,又不甘心付違約金,
: 薪水已經很低很低了,這樣等於白做兩~三個月(超時許多),
: 想說既然公司不當我是正式員工,
: 可否在試用期內規避掉違約金~
要不要給違約金,主要要看公司有沒有訓練你? 一般情況離職不需要賠償違約金,
一般的情況,就是提前離職,然後工作到哪一天,公司就給到哪天的薪水.
: 這份約是有民間公證人在場的。
這份契約有公證,這是這份契約最麻煩的地方,我覺得麻煩的不是違約金,
剛剛查了一下公證的效力,是萬一有任何一方違約,公證的契約可視為判決效果,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你這份勞動契約萬一發生你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時,
公司能不能把契約拿去法院作強制執行,這我不敢保證.
雖然訓練費用在法院上認為以實質為求償限度,但是勞動契約拿去公證真的很詭異,
勞動契約的公證效力,我無法判定能不能拿去強制執行,目前只能跟你說要注意,
能不能強制執行? 看看版上其他高手能不能解答摟.
: 不過公司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 超時工作的部分因為刷卡紀錄都在人事那邊,證據會被銷毀,很難舉證...
不用怕公司銷毀紀錄,銷毀紀錄被查到或是不準備資料給勞動檢查員檢查,
還是有可能會被罰錢,所以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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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twingking:契約經公證有違約情況 並非視為判決效果 09/29 12:48
2F:→ hotwingking:且逕行強執也要契約載明方可 09/29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