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都一萬p幣還沒變小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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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勞資 合約未滿離職 違約金賠償已簽本票
時間Sat Mar 17 01:12:53 2007
※ 引述《salron ()》之銘言:
: 我朋友於95年9月1日進入某立案補習班工作,
: 合約明定期間為95年9月1日-96年6月30日,
: 由於班內的一些人事異動,
: 加上我朋友本身在前一段時間身體有些狀況,
: 實在不想要再繼續這種中午上班,晚上11點多才能回家的工作,
: 因此於96年3月5日向該補習班提出離職請求,
: 補習班主管以提前解約為由,
: 以合約規定"若於合約期滿前提前解約離職,須賠償剩餘合約期間之薪資總和",
: 向他要求3月-6月此四個月的薪資總和為違約賠償金,
: 總計為112000元整,因為金額不小,
: 加上我朋友當時無法一次支付,因此主管又說可分期支付,
: 分為10期,每期10000元,並簽下10張本票,
: 剩餘的12000元則以2月份薪資抵扣,並簽下同意書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一份
你朋友傻了,違約金明明不用給,要離職就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前告知,
如果雇主要找人替補,那就給個緩衝期間讓雇主去找人,要不然基本上提前告知就好,
如果要違約金的部分,我會請雇主上法院跟我要,要不然就是談到合理價格,
我是覺得一兩個薪水為限,公司難道會因為自己離職而將損失很多錢?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你等雇主去法院告你,反正雇主告你也拿不到多少錢.
重點是本票你朋友已經簽了,先去看本票是否有效? 不過通常都是有效的,
但是還是先確定看看本票是否有效?
http://www.7top.com.tw/acceptcheck.htm 附上這個網站給你參考
如果本票是有效的,那就要抱持的可能要給付完畢,無法挽回的命運.
: 我已經唸過我朋友了,因為簽下本票真的不應該,
: 而且事情發生當下都沒有跟我們商量,
: 但是我想要請大家幫忙,我是有一些疑問如下,
: 1.我朋友在簽本票跟同意書的過程中,在場的除了主管跟我朋友,
: 只有另外一個主管助理,就只有他們三人,降子的過程所簽下的文件合法嗎?
: 是可成立的嗎?
: 2.還有主管不能以員工薪水抵扣違約金吧?
: 3.他們常常都沒有準時下班,可是也沒有加班費,是否可以要求,
: 我朋友有每個月的打卡紀錄,可佐證嗎?
: 4.既然同意我朋友的離職請求,可是都沒有開離職證明,合約也沒有還給我朋友,
: 降子合理嗎?
: 最終目的是希望可以幫我朋友把賠償金額降到最低,
1.個人認為成立,就算沒有見證人,只要本票有效也是你朋友簽名蓋章,那還是有效.
2.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但是可以抵扣債務,有可能用本票抵扣,
這條不見得成立,那是因為本票抵扣債務的關係.
3.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或三十二條
4.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
給原po建議,補習班違法歸補習班違法,政府的勞工主管機關去檢查,違法也只是罰錢,
但是並不代表原po朋友就不用還本票的錢,畢竟本票是無條件給付的票據,
基本上,本票簽署後原po朋友就有必須還錢的義務,檢舉跟還錢兩碼子事情.
現在原po朋友唯一能做的就是拿補習班2-4違法事實去跟補習班談,
就說如果不降低就去勞動檢查單位申訴,讓補習班會罰錢,當然不見得只有申訴一次,
通常違反第一次通常只被罰大多六千,但是第二次違反同樣條款時,罰錢就會上萬起跳,
第三次有可能直接罰六萬,所以要求補習班不要太過分,要不然三不五時就檢舉一下,
但是重點是請客氣的談,不要語帶威脅,盡量和氣的談,盡量單純事實敘述回應,
比如聽說違反第一次雖然只罰六千,但是第二次就會上萬起跳........,
像是貴補習班違法事實這麼多,希望大家能夠互退一步,不要跟我要那麼多違約金,
我也就不申訴.......
如果,去不敢去協商,那就請勞工局出面協商看看,但是自己不協商要別人協商時,
萬一最後結果不是自己所預期或是理想,那請不要怪承辦人員處理不力,
那是原po朋友自己本身的問題,不要怪罪其他人,就當是人生經驗.......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想法,提供原po做參考,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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