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房客欠兩個月的租金 我該怎麼辦...
時間Fri Mar 16 09:04:48 2007
※ 引述《harry901 (33798)》之銘言:
: 最近碰到一個很棘手的房客 我目前是研究生 依靠母親留下的房子出租而生活
: 去年十月出租 一個月七千 押金收一萬
: 當初沒仔細過濾房客 這個房客繳了兩個月租金之後開始拖欠了
: 房客有個高齡八十幾的母親 房客本身算中老年了吧
: 然而 這個房客從一月中開始欠脫房租 到現在三月中了
: 他有跟我說目前有困難 但是一拖再托 我也很為難
: 今天 房租積欠已經滿兩個月了 也就是說 一月中未繳到現在
: 從押金抵我也損失四千了
: 我不是開慈善機構 但社會經驗不足 碰到這種問題 我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 我該如何表達 唉... 其實有點不爽了 卻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 關鍵敘述整理如下
: 1. 一月中應繳(1月中~2月中)的租金,至今都沒有繳(租期1/15~2/15~3/15)
: 達兩個月 但押金只有一萬,也就是我現在扣除押金已經損失四千了
: 2. 寄存證信函有效力嗎? 但對方似乎不是很了解這種東西...唉
: 3. 我可以要求三月底若拿不到一個月的租金
: 就必須請對方四月十日之前搬離嗎? 其實我很怕以後又給我托
: 這部份真的很煩 對方有高齡母親 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 可是我生活也是靠這租金生活的 現階段已經造成我的影響了
1.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
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逾兩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3. 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
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小結:所謂【達兩個月的租額】指的是【扣除保證金之外,達兩個月之租金總額】,
所以必須對方欠達14000元,也就是還要再給他住兩個月都不繳(到5/15)才
超過,才可以主張終止契約,請他搬走。
方法: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應繳租金,如累積超過兩個月之總額,將依法終止契
約。(效用是:達催告的效果)。再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主張返還房屋。
補充一點小東西:
1. 對方如果搬走時沒有錢付,虧大了嗎?給你一個痛快:
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
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晉止扣
押之物,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
前未交之租金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強制執行法第53條:禁止扣押之物指生活上所必需的衣物、寢具及職業上或教育
上所必需的器物、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
的物品,均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ꬊ
小結:您可以就欠款之範圍內,留置對方的物品取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79.79
1F:推 harry901:謝謝回應 想請教他押金只有一萬時 應該是從一萬計算租 03/16 11:59
2F:→ harry901:期 還是得以一萬計算兩個月的租期才可以要求搬走呢? 03/16 12:00
3F:推 dnoteb:就是他的壓金扣掉..還又累績兩個月..才可以 03/16 13:38
4F:推 harry901:可是押金扣掉只能抵約1.5個月 可以從這1.5個月開始算起 03/16 15:13
5F:→ harry901:兩個月嗎? 不好意思問這麼詳細 @@" 03/16 15:14
6F:推 chiaro:唉~~照原文情況 動用留置權能獲得什麼實質益處嗎 03/16 22:48
7F:→ chiaro:且留置權之限制應亦不僅上述幾條 不瞭解的話恐生爭端 03/16 22:49
8F:→ chiaro:原po和d大當然沒錯 但我比較贊成同時通報社會局的做法 03/16 22:49
9F:→ chiaro:另建議寄存證信函時鄭重告知對方法律意義(證據保存) 03/16 22:50
10F:→ chiaro:一來認知其嚴重性 二來避免對方不懂法律而愈陷愈深 03/16 22:50
11F:→ chiaro:這勢利的年代 幫助弱勢者 你獲得的福報會比那些錢更大! 03/16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