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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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房客欠两个月的租金 我该怎麽办...
时间Fri Mar 16 09:04:48 2007
※ 引述《harry901 (33798)》之铭言:
: 最近碰到一个很棘手的房客 我目前是研究生 依靠母亲留下的房子出租而生活
: 去年十月出租 一个月七千 押金收一万
: 当初没仔细过滤房客 这个房客缴了两个月租金之後开始拖欠了
: 房客有个高龄八十几的母亲 房客本身算中老年了吧
: 然而 这个房客从一月中开始欠脱房租 到现在三月中了
: 他有跟我说目前有困难 但是一拖再托 我也很为难
: 今天 房租积欠已经满两个月了 也就是说 一月中未缴到现在
: 从押金抵我也损失四千了
: 我不是开慈善机构 但社会经验不足 碰到这种问题 我也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 我该如何表达 唉... 其实有点不爽了 却又不知道该怎麽办
: 关键叙述整理如下
: 1. 一月中应缴(1月中~2月中)的租金,至今都没有缴(租期1/15~2/15~3/15)
: 达两个月 但押金只有一万,也就是我现在扣除押金已经损失四千了
: 2. 寄存证信函有效力吗? 但对方似乎不是很了解这种东西...唉
: 3. 我可以要求三月底若拿不到一个月的租金
: 就必须请对方四月十日之前搬离吗? 其实我很怕以後又给我托
: 这部份真的很烦 对方有高龄母亲 我实在不知道该怎麽处理
: 可是我生活也是靠这租金生活的 现阶段已经造成我的影响了
1.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迟延者,出租人得定相当期
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内不为支付,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2. 按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二
个月之租额】,不得依前条之规定,终止契约。其租金约定於每期开始时支付者,
并应於迟延给付逾两个月时,始得终止契约」。
3. 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条:「承租人於租赁关系终止後,应返还租赁物。租赁物有生产
力者,并应保持其生产状态,返还出租人」。
小结:所谓【达两个月的租额】指的是【扣除保证金之外,达两个月之租金总额】,
所以必须对方欠达14000元,也就是还要再给他住两个月都不缴(到5/15)才
超过,才可以主张终止契约,请他搬走。
方法:先发存证信函,催告对方应缴租金,如累积超过两个月之总额,将依法终止契
约。(效用是:达催告的效果)。再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主张返还房屋。
补充一点小东西:
1. 对方如果搬走时没有钱付,亏大了吗?给你一个痛快:
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不动产之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之债权,对於
承租人之物置於该不动产者,有留置权。但晋止扣
押之物,不在此限」。
第二项:「前项情形,仅於已得请求之损害赔偿,及本期与以
前未交之租金限度内,得就留置物取偿」。
强制执行法第53条:禁止扣押之物指生活上所必需的衣物、寝具及职业上或教育
上所必需的器物、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所用
的物品,均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ꬊ
小结:您可以就欠款之范围内,留置对方的物品取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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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79.79
1F:推 harry901:谢谢回应 想请教他押金只有一万时 应该是从一万计算租 03/16 11:59
2F:→ harry901:期 还是得以一万计算两个月的租期才可以要求搬走呢? 03/16 12:00
3F:推 dnoteb:就是他的压金扣掉..还又累绩两个月..才可以 03/16 13:38
4F:推 harry901:可是押金扣掉只能抵约1.5个月 可以从这1.5个月开始算起 03/16 15:13
5F:→ harry901:两个月吗? 不好意思问这麽详细 @@" 03/16 15:14
6F:推 chiaro:唉~~照原文情况 动用留置权能获得什麽实质益处吗 03/16 22:48
7F:→ chiaro:且留置权之限制应亦不仅上述几条 不了解的话恐生争端 03/16 22:49
8F:→ chiaro:原po和d大当然没错 但我比较赞成同时通报社会局的做法 03/16 22:49
9F:→ chiaro:另建议寄存证信函时郑重告知对方法律意义(证据保存) 03/16 22:50
10F:→ chiaro:一来认知其严重性 二来避免对方不懂法律而愈陷愈深 03/16 22:50
11F:→ chiaro:这势利的年代 帮助弱势者 你获得的福报会比那些钱更大! 03/16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