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aro (拿滑鼠的工頭)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租屋糾紛 提早解約 租約上未填違約金
時間Thu Mar 15 22:11:57 2007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銘言:
: ※ 引述《chiaro (拿滑鼠的工頭)》之銘言:
: : 作者: chiaro (拿滑鼠的工頭) 看板: rent-exp
: : 標題: Re: [重大問題] 爬文後極為困惑...........
: : 時間: Wed Mar 14 22:26:37 2007
: : 第一個問題
: 並非沒有任何賠償責任,因為除非你們之間有「合意不須要違約金」不然漏未歸定
: 之部份,應回歸民法之一般原則適用,所以按一般社會習慣,會認為還是有一個月
: 違約金的問題。
我也稍做補充,
根據接觸過的一個智財糾紛實例,
其實若合約本體中漏未規定,原則上會先瞭解締約當事人真意,
若無法釐清者才退而求其次尋求相關法律的解套。
民法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另依民法第4條第5條,
民法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本例契約條文中的一定數量未以文字或號碼表示,
法院理當亦以判斷當事人原意為優先考量,
而本例契約內早有顯著條文存在,與一般因預想外所致的漏未規定情況不太一樣,
當初簽約時房東既對其權利主張不置可否,
這該解釋成考慮未盡周詳的漏未規定?當事人合意無違約金?還是房東另有意圖?
當然若法院認定屬漏未規定,才會依據一般習慣為之。
其實原po沒有必要動歪腦筋,癥結就在於你的舉證,
如能證明房東當初確答應無償遷離,情況還是對你有利,
另若你說床上有跳蚤屬實,有權依民法423條要求房東改善,
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多數房東圖的是租金收入,就如我前文所說協議幫忙找新房客算了,
因為就該例而言,我也不覺得房東有多麼惹人非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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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6.160
1F:推 ivysky:床上有跳蚤? 我怎麼漏看這句? @@ 03/15 22:31
※ 編輯: chiaro 來自: 124.8.83.3 (03/16 00:20)
2F:推 chiaro:原po在租屋板說的啦 03/16 00:21
3F:推 ivysky:原來如此...我還以為自己該去檢查視力了 ^^ 03/16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