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aro (拿滑鼠的工头)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租屋纠纷 提早解约 租约上未填违约金
时间Thu Mar 15 22:11:57 2007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铭言:
: ※ 引述《chiaro (拿滑鼠的工头)》之铭言:
: : 作者: chiaro (拿滑鼠的工头) 看板: rent-exp
: : 标题: Re: [重大问题] 爬文後极为困惑...........
: : 时间: Wed Mar 14 22:26:37 2007
: : 第一个问题
: 并非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因为除非你们之间有「合意不须要违约金」不然漏未归定
: 之部份,应回归民法之一般原则适用,所以按一般社会习惯,会认为还是有一个月
: 违约金的问题。
我也稍做补充,
根据接触过的一个智财纠纷实例,
其实若合约本体中漏未规定,原则上会先了解缔约当事人真意,
若无法厘清者才退而求其次寻求相关法律的解套。
民法第98条
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辞句。
另依民法第4条第5条,
民法第4条
关於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及号码表示者,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
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民法第5条
关於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
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本例契约条文中的一定数量未以文字或号码表示,
法院理当亦以判断当事人原意为优先考量,
而本例契约内早有显着条文存在,与一般因预想外所致的漏未规定情况不太一样,
当初签约时房东既对其权利主张不置可否,
这该解释成考虑未尽周详的漏未规定?当事人合意无违约金?还是房东另有意图?
当然若法院认定属漏未规定,才会依据一般习惯为之。
其实原po没有必要动歪脑筋,症结就在於你的举证,
如能证明房东当初确答应无偿迁离,情况还是对你有利,
另若你说床上有跳蚤属实,有权依民法423条要求房东改善,
民法第423条
出租人应以合於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应於租赁关系
存续中,保持其合於约定使用、收益之状态。
多数房东图的是租金收入,就如我前文所说协议帮忙找新房客算了,
因为就该例而言,我也不觉得房东有多麽惹人非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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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86.160
1F:推 ivysky:床上有跳蚤? 我怎麽漏看这句? @@ 03/15 22:31
※ 编辑: chiaro 来自: 124.8.83.3 (03/16 00:20)
2F:推 chiaro:原po在租屋板说的啦 03/16 00:21
3F:推 ivysky:原来如此...我还以为自己该去检查视力了 ^^ 03/16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