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感冒真痛苦 "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租屋糾紛 提早解約 租約上未填違約金
時間Thu Mar 15 20:15:37 2007
這邊我幫忙做些補充 可能有些不同看法 請d板友不要介意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銘言:
: ※ 引述《chiaro (拿滑鼠的工頭)》之銘言:
: : 作者: chiaro (拿滑鼠的工頭) 看板: rent-exp
: : 標題: Re: [重大問題] 爬文後極為困惑...........
: : 時間: Wed Mar 14 22:26:37 2007
: : 第一個問題
: 並非沒有任何賠償責任,因為除非你們之間有「合意不須要違約金」不然漏未歸定
: 之部份,應回歸民法之一般原則適用,所以按一般社會習慣,會認為還是有一個月
: 違約金的問題。
違約金這邊,我的看法是沒約定就不會有違約金問題
不過,這不是我回文的重點,重點詳後述
: : 第二個問題
: 並不是任憑甲方隨意處理,按一般之制式租賃契約之內容,系指「任憑甲方按本約
: 中之各條違約罰則,按約處罰,乙方不得異議」,所以應該沒有定型化契約約款顯
: 失公平之問題,因此..這條一定會連接到其他「各款明白規定罰則之條款」,所以
: 基本上會回到第一個問題,有一個月押金賠償的問題(按一般習慣)
: 另外再補上一些小東西
: 1. 你們解除租賃契約的合意,是口頭作成的,換句話說,如果你沒辦法「證明雙方
: 已經合意解除契約」,那妳就得負 民法第226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會有
: 一‧按民法第450條第三項規定,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出租人,換句話說,你要付一
: 個月的租金
: 二‧226條的損害賠償,在找到下一個房客前,可能產生的損害...比如說無人承租等...
這邊我的看法是,原PO是承租人,負的主給付義務是「給付租金」
金錢之債應該是不會有"給付不能"的問題存在才是.....
另民法450第3項是指"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本案似乎不能適用
Well,即使如我這樣說下來,原po也請不要高興太早
因為你定的是"四個月"的租賃契約,所以原則上你就必須繳四個月租金
(當然你可以證明契約已經解除或終止的話另當別論)
今天你提前走人,房東還是可以跟你要四個月的租金
不管你實際有無居住在內......
覺得不公平嗎?那你當初簽約時應該想清楚點再簽字
講難聽一點,如果你可以隨意說走就走,對房東才是真正不公平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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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8.48
1F:推 dnoteb:您真內行...我舉450第三項沒注意到~~~ 03/15 20:17
2F:推 dnoteb:外加..是給付遲延...嘆...寫太快傻了....orz... 03/15 20:22
3F:→ JackeyChen:這就是所謂的仙人打鼓有時錯嗎 XD 03/15 20:29
4F:推 dnoteb:不對..是傻了... 03/15 20:30
5F:→ dnoteb:感謝喔.....您真是太內行了.. 請你吃薄皮嫩雞 03/15 20:31
6F:推 ivysky:路過可以分食一口嗎? XDD 03/15 20:42
7F:推 sunhappy:那我想說"我也要吃" ^^a 03/15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