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感冒真痛苦 "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租屋纠纷 提早解约 租约上未填违约金
时间Thu Mar 15 20:15:37 2007
这边我帮忙做些补充 可能有些不同看法 请d板友不要介意
※ 引述《dnoteb (路人c)》之铭言:
: ※ 引述《chiaro (拿滑鼠的工头)》之铭言:
: : 作者: chiaro (拿滑鼠的工头) 看板: rent-exp
: : 标题: Re: [重大问题] 爬文後极为困惑...........
: : 时间: Wed Mar 14 22:26:37 2007
: : 第一个问题
: 并非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因为除非你们之间有「合意不须要违约金」不然漏未归定
: 之部份,应回归民法之一般原则适用,所以按一般社会习惯,会认为还是有一个月
: 违约金的问题。
违约金这边,我的看法是没约定就不会有违约金问题
不过,这不是我回文的重点,重点详後述
: : 第二个问题
: 并不是任凭甲方随意处理,按一般之制式租赁契约之内容,系指「任凭甲方按本约
: 中之各条违约罚则,按约处罚,乙方不得异议」,所以应该没有定型化契约约款显
: 失公平之问题,因此..这条一定会连接到其他「各款明白规定罚则之条款」,所以
: 基本上会回到第一个问题,有一个月押金赔偿的问题(按一般习惯)
: 另外再补上一些小东西
: 1. 你们解除租赁契约的合意,是口头作成的,换句话说,如果你没办法「证明双方
: 已经合意解除契约」,那你就得负 民法第226条可归责於债务人之给付不能,会有
: 一‧按民法第450条第三项规定,须於一个月前通知出租人,换句话说,你要付一
: 个月的租金
: 二‧226条的损害赔偿,在找到下一个房客前,可能产生的损害...比如说无人承租等...
这边我的看法是,原PO是承租人,负的主给付义务是「给付租金」
金钱之债应该是不会有"给付不能"的问题存在才是.....
另民法450第3项是指"未定期限的租赁契约",本案似乎不能适用
Well,即使如我这样说下来,原po也请不要高兴太早
因为你定的是"四个月"的租赁契约,所以原则上你就必须缴四个月租金
(当然你可以证明契约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话另当别论)
今天你提前走人,房东还是可以跟你要四个月的租金
不管你实际有无居住在内......
觉得不公平吗?那你当初签约时应该想清楚点再签字
讲难听一点,如果你可以随意说走就走,对房东才是真正不公平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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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1.148.48
1F:推 dnoteb:您真内行...我举450第三项没注意到~~~ 03/15 20:17
2F:推 dnoteb:外加..是给付迟延...叹...写太快傻了....orz... 03/15 20:22
3F:→ JackeyChen:这就是所谓的仙人打鼓有时错吗 XD 03/15 20:29
4F:推 dnoteb:不对..是傻了... 03/15 20:30
5F:→ dnoteb:感谢喔.....您真是太内行了.. 请你吃薄皮嫩鸡 03/15 20:31
6F:推 ivysky:路过可以分食一口吗? XDD 03/15 20:42
7F:推 sunhappy:那我想说"我也要吃" ^^a 03/15 20:58